谷歌敗訴,美國找到打擊互聯網平臺壟斷的鑰匙了?
據媒體報道,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近日對美國司法部和多個州起訴谷歌違法壟斷的案件做出初步判決,認定谷歌和包括蘋果、三星、運營商等多個渠道簽訂默認搜索引擎協議是爲了維護其壟斷地位,構成市場封鎖,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
筆者通讀判決後,認爲法院精準的找到了打擊谷歌的違法點:谷歌在搜索引擎領域和搜索廣告領域有市場支配地位,所以設置可能排除競爭對手的默認搜索引擎協議需要正當理由,而縱觀判決書,谷歌沒有提出合適的正當理由。在本案中,原告美國司法部找到了打擊巨頭以一種不那麼直接的方式排擠競爭對手壟斷手段的鑰匙,其訴訟策略取得了成功。如果這個策略奏效,Facebook、亞馬遜、蘋果等巨頭的隱匿排擠競爭對手手段可能也同樣會被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懲罰。
一、谷歌做了什麼
谷歌做的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是和各個可能預裝搜索引擎的主要渠道籤協議,讓這些渠道把谷歌設置成默認搜索引擎。然後谷歌會把搜索引擎服務收取的廣告費按比例分享給這些渠道。
瀏覽器開發商:谷歌與包括蘋果(Safari)、Mozilla(Firefox)以及Opera 和 UCWeb 在內的等多家瀏覽器開發商簽訂協議,將谷歌作爲默認搜索引擎。
安卓手機商和無線運營商:谷歌與三星和摩托羅拉等安卓設備製造商以及無線運營商均簽訂了《移動應用分發協議》。這些協議要求 OEM 預裝一套谷歌移動服務應用程序,並將谷歌搜索設置爲設備的默認搜索引擎。包括AT&TMobility LLC、Verizon Wireless 和T-Mobile在內的無線運營商向消費者提供其定製的手機,也可以決定手機上的瀏覽器默認引擎設置和預裝谷歌應用程序。
二、打擊默認搜索引擎協議的兩條路徑
對谷歌和渠道籤默認搜索引擎協議的行爲,在反壟斷法上有兩種方法進行規制:認定該行爲構成違法縱向壟斷協議,或者,認定該行爲構成市場封鎖,類似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
1、縱向壟斷協議
企業間合謀壟斷市場的協議就是壟斷協議,其分兩種,橫向壟斷協議指競爭對手合謀操縱、壟斷市場的協議,是反壟斷法重點打擊的對象;縱向壟斷協議則是上下游企業合謀操縱、壟斷市場的協議。谷歌是搜索引擎服務商,和渠道是上下游關係,所以默認搜索引擎協議屬於縱向壟斷協議。
傳統的縱向壟斷協議政府管控以打擊操縱定價權爲主,谷歌和渠道商籤的排擠搜索引擎競爭對手的協議屬於非常見協議,此類協議並不必然違法,通常需要對有利競爭效果和不利競爭效果進行比較,如果有利競爭效果明顯超過不利競爭效果的,則不違法,反之,則違法。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谷歌和渠道籤默認搜索引擎協議的行爲也可以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比如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哪些企業會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佔有率超過50%的行業內的巨無霸企業纔可能被推動有,他們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
當然,和傳統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用強迫的方式排擠競爭對手不同,谷歌用的方法是用錢砸暈渠道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目的:渠道只要肯跟谷歌籤默認搜索引擎協議,就可以獲得高額的廣告分成,高到什麼程度:僅2022年一年,谷歌就向蘋果支付了大約200億美元作爲收入分成,幾乎相當於蘋果公司2020年運營利潤的17.5%。
三、美國司法部爲什麼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爲訴由?
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對起訴方而言,以《謝爾曼法》第二條規定的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顯然比以該法第一條規定的違法壟斷協議爲依據起訴縱向壟斷協議違法更容易。因爲縱向壟斷協議比較複雜,實踐中違法認定對被告比較寬鬆,比如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被告能舉證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或者可以證明有利競爭效果明顯超過不利競爭效果的,就可以豁免壟斷違法責任。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對被告的舉證責任較高,被告只有舉證出正當理由,才能豁免違法壟斷責任。本案下面幾個基礎事實很重要:
1、谷歌的搜索服務質量高於所有的競爭對手。判決書認定:長期以來,谷歌一直是最好的搜索引擎,尤其是在移動設備上。谷歌的合作伙伴重視谷歌的質量,他們繼續選擇谷歌作爲默認搜索引擎,因爲谷歌的搜索引擎爲查詢貨幣化(指搜索引擎的廣告收費)提供了最佳選擇。蘋果公司和 Mozilla 偶爾會評估谷歌相對於其競爭對手的搜索質量,並認爲谷歌的搜索質量更勝一籌。競爭對手微軟也承認,它在認識到開發移動搜索產品的重要性方面進展緩慢,此後一直在努力追趕,但沒有成功。
2、渠道不願意自己開發搜索引擎服務。因爲成本高,商業風險大。根據判決書:谷歌內部估計蘋果公司要花200億美元早期支出, 100億美元起步的開發費用,每年40億美元用於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還有70億美元產品管理成本,才能構建通用搜索引擎服務。
搜索服務商業化也是一個昂貴的命題,谷歌運營搜索廣告業務支出爲111億美元,運營搜索方面的支出爲84億美元,而谷歌的競爭對手必應2020年的搜索廣告總收入僅爲77億美元,正是由於通用搜索引擎的建立,運營和貨幣化需要大量的資源,所以風險資本和其他投資者對於新的搜索企業敬而遠之,所以儘管這個業務有望獲得高利潤利率,但新的投資並沒有涌入,蘋果自己的高管在說,沒有那麼多的企業能夠在通用搜索領域獲得如此之高的利潤率。
3、如果更換默認搜索引擎,渠道和谷歌都可能蒙受巨大損失。判決書提到:谷歌的合作伙伴一次又一次地得出結論,更換默認搜索引擎或在搜索產品中尋求更大的靈活性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因爲這意味着要犧牲谷歌支付給他們的數億甚至數十億美元的收入分成。蘋果、Verizon、AT&T 和T-Mobile 都曾尋求根據相關合同獲得更大的靈活性,但均以失敗告終。這些公司都是財富 500 強企業,除了谷歌,他們別無他法。默認搜索引擎對谷歌也很重要,2018年的研究顯示,超過35%的iOS用戶不知道他們可以安裝默認搜索應用,即便安裝了,仍有80%以上的人傾向於使用safari瀏覽器,瀏覽器書籤頁面的權重也很低。
四、美國法院爲什麼沒有認可谷歌的抗辯。
如果本案以縱向壟斷協議違法爲訴由起訴的,谷歌方面會認爲,在通用搜索服務市場,谷歌是更有效率的經營者,他們的產品用戶體驗更好,對消費者有利,渠道也更傾向於和他們合作。而美國司法部則會認爲,通用搜索服務市場進入難,服務商替換難,谷歌的市場份額超高,對市場控制力強,協議對競爭對手有排擠效應,用戶體驗好是短期效應,長期看排擠行爲會破壞競爭環境打擊創新並進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有利競爭效果和不利競爭效果的比較會非常複雜,得出結論很難。
但如果本案實際是以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構成違法起訴的,雖然被告谷歌也可以以前述理由證明自己的行爲的相對合理性,但原告就會省事很多,他們只要抓住一個點,就足以證明違法:谷歌和渠道商簽訂默認的搜索引擎協議,沒有正當理由。
比如根據我國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正當理由包括:爲滿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爲保護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需、爲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投資所必需、爲維護平臺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需、能夠證明行爲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而訴訟中谷歌確實提出了一些理由來爲其設置默認搜索引擎的協議辯護,但並不被法院認可:
谷歌辯稱,其作爲默認搜索引擎的地位是通過與其他搜索引擎的公平競爭獲得的,是基於其產品質量的優越性、業務敏銳度或歷史偶然性,而非通過排他性行爲。谷歌強調其通過不斷的創新和提供高質量的搜索服務贏得了合作伙伴的選擇。而法院認定。谷歌的市場份額和市場力量使得它在談判中佔據了主導地位,這使得所謂的“競爭合同”實際上並不存在真正的競爭。
谷歌認爲,其搜索引擎的質量是用戶選擇使用谷歌的主要原因。即使存在默認設置,用戶仍然可以通過更改設置來選擇其他搜索引擎。但法院認定:用戶通常不會更改默認設置,而且默認搜索引擎的設置對於用戶選擇具有顯著影響,這構成了市場的一種預先分配。
谷歌提出,其合作伙伴(如蘋果和Mozilla)選擇谷歌作爲默認搜索引擎是基於商業決策,並且這些合作伙伴有權隨時更改默認設置。但法院認定:谷歌的合作伙伴雖然理論上有權更改默認搜索引擎,但實際上由於經濟激勵和市場現實,這些合作伙伴很少這樣做。
這些抗辯理由,其實沒有覆蓋到設置默認搜索引擎正當性的問題,反而會讓人覺得,谷歌的搜索引擎服務如果有他們說得那麼強,爲什麼谷歌還要付出很高成本維持默認搜索引擎?
關鍵點在於:作爲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服務商,其和渠道簽訂默認搜索引擎協議的行爲可能排擠競爭對手,因此,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否則就構成違法壟斷。而如果美國司法部以縱向壟斷協議爲依據起訴的,縱向壟斷協議的簽訂者對行爲正當性的證明責任遠沒有市場支配地位擁有者那麼高。
在判定谷歌違法後,該案的法官正在考慮對谷歌的懲罰措施,但縱觀判決書,還是承認谷歌是通過自然競爭取得目前的地位的,並且其產品更好,所以筆者個人估計懲罰措施更多可能是對壟斷行爲進行限制,比如解除默認搜索引擎協議,罰款和賠償,而不是拆分谷歌。
最後,其實關於本案,筆者之前也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爲:《谷歌面臨25年來最大反壟斷審判,如果此案發生在中國,會怎麼判?》,但該文受3Q大戰判決影響,對谷歌的形勢判斷過於樂觀,認爲谷歌斥巨資購買默認搜索引擎的行爲本質是內卷,是一種隱性排擠,沒有特別的不正當。
但其實時代已經變了,互聯網平臺的網絡效應非常強,先發優勢明顯,比如本案中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先發的搜索引擎有更多的用戶使用,就能積累更多的數據推動服務的改善,使後來者難以超越。爲了對他們進行遏制,全球監管機構都煞費苦心,歐盟推出了《數字市場法》、《數字服務法》,我國更新了《反壟斷法》,頒佈了《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多部規範性文件。美國的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多次起訴各個巨頭,但之前的訴訟都推進緩慢,關鍵原因在於互聯網平臺壟斷行爲短期看都對增進用戶體驗有好處,且都仍在創新,本案中司法部的勝訴,哪怕只是一審,也終於讓大家看到了對互聯網巨頭反壟斷執法的一點曙光。
本文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