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德寧:兒童意外傷害應對父母追責
一位父親爲逗女兒開心,將她拋起來再接住,他卻沒接住,女兒被摔死,悔恨不已的他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鄞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這個判決是在修補我國目前對孩子意外傷害的法律漏洞,個人認爲判得好,這位無知粗心的父親必須得到法律的懲罰。
在我國,每年18歲以下未成年人死於意外傷害的人數已超過我國全年傳染病死亡人數。溺水、車禍、跌落是導致兒童意外死亡、殘疾的三大原因。其中,假期是兒童意外傷害的高發階段,6月到8月又是兒童溺水的高發月份。
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簽字國,以兒童最大利益爲“首要考慮”的相關法律也大都建立。可現在爲何兒童意外傷害事件依然頻發呢?有幾個法律漏洞亟須補上。
一是依照法律,國家是所有兒童的最終監護人。所以,一些少兒悲劇的頻頻發生,當地政府在社會管理上難脫其責。本地孩子生活和遊玩的環境爲何如此不安全?一些兒童用品和玩具爲何長期沒有安全標準或有標準卻無人監督?
一些孩子長期被監護人忽視,爲何長期沒有政府機構人員過問和介入?兒童食品爲何頻頻出現問題?政府管理盡到責了嗎?所以,用法律懲罰一些在保護未成年人上瀆職的部門和官員,是目前儘快修補兒童安全網的一個關鍵措施,同時也具有威懾作用。
二是一定要強調直接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在一些孩子意外傷害悲劇中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繞不過去的主題。中國大多數孩子意外傷害背後都有被直接監護人忽視的影子,有些更是直接的結果。筆者曾長期做衛生記者,多次看到因父母嚴重忽視和無知造成的孩子悲劇。南京市兒童醫院醫生說每每看到這些可憐的孩子,真想狠狠地揍他們的父母,比如用可樂瓶裝汽油,造成孩子誤喝;隨便亂放避孕藥,使孩子誤吃;洗澡時單放熱水造成燙傷……但現在每每發生孩子悲劇時,監護人很容易被輿論、社會,甚至政府納入“受害方”加以同情和慰問,幾乎沒有輿論和執法部門去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慣例做法,後患無窮。未成年人法學專家曾警告說,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們就難免遭殃。所以,對監護人忽視孩子問題的處置的司法實踐要儘快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