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組工會? 22年前執政黨就曾提過

依工會法規定,消防員及警察等公務人員不得組成工會,僅能組成公務人員協會。(報系資料照)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訴求之一爲「組工會」!依工會法規定,消防員及警察等公務人員不得組成工會,僅能組成公務人員協會,但在2001年前勞委會主委陳菊任內就曾一度要修正的工會法不再限制軍公教人員籌組工會、甚至還享有罷工權,前勞委會主委李應元也曾在立法院表態,支持教師與公務人員組工會,也有民衆2017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提案討論「支持公務人員可合法組織工會,以保障相關權益」,勞動部也邀集專家學者,但無論工會法或公務人員協會法後續均未修法或納入相關意見。

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工會的權利包括不被打壓的團結權、平等協商的協商權及協商不成的爭議權。工會法則明定勞工及教師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權利,但教師則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被剝奪罷工權。

其實在勞動三法大幅翻修前,勞動部與考試院就有討論是否要把公務人員列入組工會的範圍內,但最後認爲公務員與國家間的關係與勞工與僱主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務員用公務員協會法。

相較於工會法明定僱主不得打壓工會、會務假等權利,公務人員協會並無相關規定,團體協約法明定企業有與工會協商的義務,協商內容可以包括工資、工時等,且不協商甚至還會被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認定違法;公協法明定公協僅能對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提出協商,且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還不得協商。

2017年討論時探討公務人員可否籌組工會時,最後建議方案包括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之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人員籌組工會;針對公務人員結社權另立新法;維持現行法制,及具體改善工作條件。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其中一個方向爲強化公務人員協會功能,包括降低籌組門檻、增加協商事項、協會自由運作空間,都會定期與相關部會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