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綜所稅制隱憂,豈能視而不見
工商社論
受到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輸入型通膨及原物料價格上升、各國採取量化寬鬆的財金政策,以及政府債務快速累積的影響,使得物價迭創新高,通貨膨脹現象在臺灣已然浮現。不但影響民生經濟、生活成本,也衝擊未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5條之1的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課稅級距、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包括標準、身心障礙、薪資)等,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以期消除通貨膨脹造成納稅人因名目所得上升而稅負增加現象。
其實,對納稅人更在乎且直接又實惠的,就是將整體經濟搞好,實質所得能夠大幅提高;而後多繳一點稅,其實也是值得。然若實質所得不增加,只是因爲消費者物價上升,法制化調整課稅級距及各項扣除額,人民稅負雖略微減輕,卻不會太有感。相對而言,更令人關心者,則是積極改善稅制,尤其是稅基過於狹小問題,財政部絕對不能等閒視之。
依據《綜合所得稅申報覈定統計專冊》資料可知,99年度所得淨額(即綜合所得總額減去全部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餘額)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爲43.50%;107年度則爲34.18%,9年內降低9.32百分點;至於108年度的初步覈定統計,反而上升至44.57%。對應的有效稅率(即納稅總額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由99年度的5.67%下降至107年度3.92%;108年卻突然上升爲5.09%。此種結構性、戲劇性的改變,財政部應做更系統性的說明。
就各項所得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簡稱「佔比」)言,99年度薪資所得佔比爲74.99%,股利所得佔比爲12.59%;至107年度,薪資所得佔比提高至76.55%,相對的,股利所得佔比則降至11.62%;然至108年度,薪資所得佔比反而降至70.42%,股利所得佔比卻提高至15.12%。由於股利所得自107年度起,已允許採取綜合併入與分開計稅之擇一方式,表現在108年度資料中,理應使薪資所得佔比高達80%以上,使得綜所稅制更傾向薪資所得稅制,結果卻非如此。
推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所得稅申報書及財政資訊中心統計中,自108年度起,改變薪資所得的界定,亦即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當作薪資收入的費用處理,與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擇一適用,故而使得薪資所得較原先定義下大幅縮小,同時也人爲上的縮小綜合所得總額的規模。財政資訊中心雖然聲明,在時間數列前後段不能直接比較,然而諸多問題已然產生,例如:如此作法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國際規範?是否嚴重扭曲統計資料?進而破壞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實有待相關單位做具體說明與論述。
進而檢視扣除額的問題,就總扣除額(包括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言,99年度爲62.97%,107年度提高至77.73%,大幅增加14.76個百分點。其中主要是薪資特別扣除金額的提高,其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99年度爲14.20%,107年度提高至23.11%,增加8.91百分點。然自108年度起的統計,薪資特別扣除額直接當薪資費用扣除,不在扣除額統計之列,企圖改善所得額及扣除額的結構,真可謂用心良苦?然而108年度各項扣除額佔綜合所得總額的比率,仍有70.35%,在新的計算方式下,並無明顯改善。附帶指出的,調高薪資特別扣除額,表面上是照顧低薪所得者,實際上則因高所得者適用邊際稅率高而獲利大,反而不利於累進稅制的垂直公平性。
隨着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在一波波壓力之下,會屢屢產生新的政策需求,要求提供更多項目的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以及更高的扣除金額。在政治壓力及競租環境下,雖然各取所需、皆大歡喜,卻極可能使得整體綜所稅制崩解。基此,爲避免整個所得稅稅基有如共用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被耗竭,就應遏止各項扣除額的浮濫存在,否則將嚴重影響綜所稅的財政功能與量能課稅精神。
處此情況,若欲將各項扣除額整合成單一的扣除額,在現實情況及各方利益團體壓力下,政治可行性不高。然爲控制各項扣除額對稅基的侵蝕,以及提供租稅政策隨環境有推陳出新的空間,就必須控制總扣除額佔所得總額的合理比率,避免過度膨脹到難以收拾地步。因此,財政部可考慮訂定一個總扣除金額的上限,超過的部分就不能再扣除;如此,高所得者必須多繳一些稅,對於低所得者並無影響,將可降低對稅基的侵蝕程度,也有助於稅負的公平性。至於各項扣除額已訂有的排富規定者,在總量管制下,已無存在的必要性,故可考慮取消,以期降低稅制的複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