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大法官與WTO代表
工商社論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我國唯一正式參與的國際經貿組織,在後川普時代的重要性必定倍增,而我駐WTO代表團代表的任務會更加吃重。但是蔡總統在2016年7月任命的朱敬一代表,已於2019年8月31日申請退職獲准。WTO代表懸缺逾十個月後,總統府終於7月16日發佈命令,派任前大法官羅昌發接任駐WTO常任代表。在此之前則於6月中旬已覈定臺美會主委林良蓉接任副代表。
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表示,總統能夠請到羅昌發擔任WTO代表是非常好的安排,「最適合的人選」,相信各國都會歡迎這個人事安排。鄧振中說,羅昌發是國際知名學者,不僅是臺灣擔任WTO仲裁小組成員的第一人,當時所做的判決至今仍是重要的判決,也曾提名任WTO上訴法官,在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中也扮演重要諮詢角色。
對於這項任命,輿論反應尚好,因爲羅昌發先後獲WTO秘書長任命爲爭端解決小組成員,並當選補貼及平衡措施委員會常任專家。但是,我們對這項任命卻有其他的關切。大家忘了蔡總統在3月召見呂太郎大法官當衆質問、引起各界物議?爲何大法官總是跟政治權力這麼接近?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總統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職?
蔡總統在任命羅之前,曾任命卸任大法官許宗力再度擔任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長,前後任期長達16年,似有違反授與高位應該限期的民主原則。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總統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職?現行法關於大法官的規定過於簡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並未規定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總統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職。
因此應該要從大法官的職權、憲政慣例、總統與大法官的互動以及國人對大法官的期待談起。依據憲法第78條,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解釋當然具有憲法層級的效力,全體國民及政府機關均有遵守義務。此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將於2022年1月4日生效的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憲法法庭還處理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而且只需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就可做成憲法裁判,可以想見未來憲法裁判應該會倍增(現在每年約10件解釋),因此會更有爭議、更需要國民的信任。
其次,目前已經有憲政慣例要求大法官一旦被任命,不能僅辦理借調,而必須從原單位辭職,以保持釋憲時的中立性與公信力。換言之,國民對大法官的信賴是絲毫不能打折扣。
再者,大法官權力非常大,但是任命只需國會過半同意即可,而不是德國要求的國會投票2/3加重多數。臺灣現任15位大法官中,蔡總統提名的已有11人,並且還可以在任期內再提名四人,屆時15位大法官全部是英系,極大可能引起人民的疑慮。如果蔡總統還能任命卸任大法官特任官,不免讓人懷疑有些大法官會爲任內只能看在眼裡、卸任後即可吃進碗裡的高官厚祿,而在牽涉政權、政黨、選舉等重大議題上能否真正做到中立?
最後就是人民對大法官的期待。我們以爲大法官是法律人最高的職位,也應該是最後的一個職位,而且應遠離政治權力,才能維護其護憲者、政治權力制衡者單一且鮮明的角色,強化人民對其信賴。試問,一卸任就轉爲政治任命的其他特任官,老百姓將會如何看待大法官?輕則認爲其個人與政治勢力掛勾,重則懷疑司法爲政治服務,不論何者,均會動搖對大法官及憲法訴訟的信任。
如果大家接受大法官應該是法律人最高、也是最後的職位,總統在選擇大法官人選時,就不會找過於年輕、沒有充分人生歷練、不容易爲人民信賴的人選。相對地,還有政治企圖心的人,就要及早做好抉擇,不要接受大法官的提名。
WTO代表固然重要,但是大法官所代表的憲政意義更爲重要。雖然羅大法官是WTO的適任人選,甚至可能羅大法官本人也是勉爲其難接受任命,但如果人民對大法官的期待是中立性和公信力,那麼這個任命的適當與否就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