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勞保身分 防疫有靠山

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自2021年起爲第一線派出所、警備隊警員辦理保險,依警政署頒佈「警察機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公費防疫保險費用補助要點」,北市府也爲各機關學校從事第一線相關防疫工作人員加保,這一波高雄市政府也跟進,由市府提撥經費,協助未公費投保的內外勤所有警察同仁支付投保防疫險費用。在相關補助上限方面,臺市府提供四類:一、傷病給付:35萬元。二、身心障礙給付:1.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1千萬元;2.中度身心障礙:500萬元。 3.輕度身心障礙:265萬元。三、死亡給付:1千萬元。四、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子女教育費用給付:以學費及雜費爲限。

勞保部分,勞動部2021年本土疫情爆發時就廣發訊息,提醒勞工被保險人一旦確診,符合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規定,可準備傷病給付申請書、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者,可免附診斷書。其依據法條是《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可請領勞保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上一波被保險人感染COVID-19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勞動部統計至2021年11月5日止,共109件;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者,共544件,其中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者計172件。

這一波Omicron變種病毒因擴散快、重症率低,勞動部5月初再次公開說明,在面臨疫情的特殊時期,爲配合整體防疫政策、保障勞工在居家照護期間的適當經濟生活,被保險人如確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根據勞動部函釋,確診新冠肺炎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可以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最高達5,343元。

上述法條函釋的重點,在於提醒「需要不能工作、且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如果勞工在「住院」、「居家照護」期間請了「特別休假」、「公傷病假」,就屬未取得原有薪資,仍可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如果勞工居家照護、又可遠距上班繼續提供勞務,老闆就應繼續給付工資,但勞工無法動用勞保請領傷病給付。

法條規定中有兩點需進一步關注,一、被保險人罹病診療導致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勞保才發給相關補助費。二、勞保傷病給付的請求權爲五年,被保險人可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提出申請,未超過五年,都不影響請領權益。此保障,源自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只要民衆基本身份確認,權益就能獲得保障,沒有商業保險的保險契約年限等問題。

保險公司原本創新推出防疫保單,卻疏忽了疫情的高度不確性和政策動態調整,進而衍生許多問題,部分也有源自民衆的道德風險,後者在保險業內討論相當多。如民衆重複購買多家保單、故意曝露在病毒擴散處,或無症狀亦要求醫院PCR、開立確診證明等,多發生在保單理賠的灰色地帶,其中不乏民衆的投機心理,及對保險核心精神的不瞭解。金融主管說,保險就是一種準備,是人們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目的都在於對抗意外危機後,仍能保障未來正常的生活,絕非以小搏大用保單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