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全文公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4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爲了更好發揮區塊鏈技術優勢,促進電子單證可信便捷安全應用,推動浦東新區營造區塊鏈創新應用生態,加快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運用區塊鏈技術賦能電子單證簽發、轉讓、變更、轉換、存儲等應用(以下簡稱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及相關管理、服務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電子單證,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體現的單據和憑證(不包括投資性單據和憑證)。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工作協調機制,深化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推進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數據部門負責指導區塊鏈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支持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浦東新區數據部門負責具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網信部門負責區塊鏈基礎設施的網絡和數據安全監督管理。
市和浦東新區交通、商務、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
第五條 本市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電子單證簽發、轉讓、變更、轉換、存儲等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基於開源區塊鏈底層技術構建開放、可擴展的區塊鏈基礎設施,實現數據隱私保護、可信流通和共享共用。
區塊鏈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進行設計、定級、建設和管理,並按照國家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第七條 區塊鏈基礎設施支持電子單證依法轉讓的,應當具備相關服務功能,確保電子單證自生成之時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者有效期屆滿爲止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唯一性,且可以被識別;
(二)包含法定必要記載的信息;
(三)內容完整,且未被篡改;
(四)被合法排他性控制,且控制人可以被識別。
第八條 區塊鏈基礎設施支持電子單證依法變更的,應當具備相關服務功能,確保變更信息能夠被準確記錄和識別。
第九條 區塊鏈基礎設施支持電子單證和紙質單證相互轉換的,應當具備相關服務功能,確保轉換前後的信息一致。
第十條 本市推動相關部門依託區塊鏈基礎設施對其履職產生的電子單證進行管理和共享使用。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貿易、航運、金融等領域經營主體依託區塊鏈基礎設施,依法應用電子單證,提升相關產業數字化發展水平。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基於區塊鏈基礎設施建設數據存證平臺,引導數據存證平臺爲電子單證應用提供存儲、查詢、驗證等服務。
本市支持數據存證平臺爲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公證、仲裁、調解、金融等機構提供服務,便利糾紛解決、金融服務等。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數字人民幣系統接入區塊鏈基礎設施,推動在電子單證存證、計價、支付、結算、投融資等應用場景中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十四條 浦東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可以相互聯合或者與其他企業、組織聯合,共同制定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方面企業聯合標準。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浦東新區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促進和保障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
第十六條 浦東新區應當採用優化管理服務等方式,促進經營主體在符合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探索電子單證與其他數據融合應用,培育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第十七條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範圍以外)開展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及相關管理、服務等活動,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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