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迴應董事罷免風波:控股股東指控缺乏事實依據

每經記者:趙李南 每經編輯:張海妮

6 月 18 日 ,庚 星 股 份(SH600753,股價5.61元,市值12.92億元)回覆了上交所的《監管工作函》。

上交所之所以對庚星股份發出《監管工作函》,是因爲庚星股份控股股東此前提出罷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在內的8名董事,而庚星股份現有董事會拒絕了相關提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對於上交所的相關問題,庚星股份回覆稱,控股股東提出的8位董事“違背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缺乏有關證明資料,缺乏事實依據。

控股股東罷免董事遭拒

6月14日,庚星股份公告,收到持有24.10%公司股份的股東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海歆)以郵件形式提交的“關於要求增加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函”。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海歆爲庚星股份的控股股東。上述函件中,浙江海歆的訴求爲罷免目前包括庚星股份董事長樑衍鋒在內的8名董事等。

浙江海歆在函件中表示,庚星股份自2022年以來發生或存在多項違規事實。

浙江海歆列舉了庚星股份的違規情況,包括:“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關聯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業績預告差錯等,導致被福建證監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並記入誠信檔案;被上交所通報批評一次、監管警示一次;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同時,浙江海歆還提及,庚星股份2023年及2024年一季度業績出現較大虧損等。

浙江海歆認爲,上述情況說明庚星股份本屆董事會相關董事、本屆監事會未能依照公司法等的要求履行職責,違背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

然而,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經庚星股份董事會審議,庚星股份董事會認爲浙江海歆提交的相關臨時提案均不符合相關規定,均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對此,上交所要求庚星股份結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詳細說明公司董事會拒絕將相關股東的臨時提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的理由是否合規、充分。請律師覈實並發表明確意見。

控股股東指控缺乏依據

庚星股份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稱,公司董事會負有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認定股東臨時提案的議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權利和義務。

庚星股份表示,目前,公司尚在任期內的現任第八屆董事共計9位,任職資格均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不存在應當解除其職務的情形。

對於股東提出的8位董事“違背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庚星股份表示,缺乏有關證明資料,缺乏事實依據,其提出罷免的8位董事不存在違反《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獨立董事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的規定。

同時,庚星股份稱,直至6月15日公告之日,公司其他股東方纔知悉《罷免議案》,無法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選舉董事的相關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剝奪了公司其他股東提名董事的權利。

“公司董事會認爲本次控股股東浙江海歆擬無故罷免公司董事、監事,且提名前期均未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不利於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性及決策的連續性,不利於公司可持續發展,同時可能損害全體股東尤其中小投資者利益。”庚星股份稱。

同日,庚星股份也公告了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國浩所)關於該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國浩所稱,臨時提案客觀上限制了其他股東的提名權利。

“公司董事會將本次股東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本次股東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國浩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