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名醫偷拍病患隱私,犯罪嗎?

▲前北醫乳房外科名醫以預備之錄影筆先後竊錄30多名女病患身體隱私部位,不僅嚴重違反醫學倫理,也得擔負民刑事責任。(圖/視覺中國CFP)

媒體日前報導某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乳房外科名醫於去年10月間因涉嫌民國104年10月間,利用在醫院健檢中心、乳房外科診間等處,利用爲女性病患施做乳房超音波檢查、看診檢查乳房等機會,以預備之錄影筆先後竊錄30多名女病患之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對話內容等行爲,經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如果查證屬實,不僅嚴重違反醫學倫理,也得擔負民刑事責任。

醫療院所裡面的公共空間,如候診室、走道大廳等處,固然爲了安全維護的緣故,多半設置有監視錄影設備,但是在診間或者是施做檢查的空間,因爲涉及病患隱私,且病患與醫事人員之對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1項本文之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上述屬於特種個資,除非明確告知蒐集目的等相關事項後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等例外不罰之規定,否則非法蒐集、利用與處理之行爲,都將因違反《個資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案之情形,如果只是爲了滿足個人需要,利用看診、檢查等機會,竊錄面貌姣好之女性病患隱私部位,實在很難說是爲了學術研究之目的,而且除了違反上述《個資法》之規定外,也同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等部分」之妨害秘密罪。行爲人不僅要面對刑事處罰,病患也可以依侵權行爲請求民事賠償。

對病患而言,原本基於信賴而建立的醫病關係,竟然演變成偷拍惡夢,實在不是單純的用金錢賠償就可以彌補的精神傷害,這等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爲,不可輕縱。(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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