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解析之二 對權利變換計劃中權利價值不服之救濟

當代法律:都市更新與再生刻不容緩

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

一座城市隨着都市發展而日益擴張其版圖,然而日益茁壯的城市,仍無法規避歲月的摧殘,相較於昔日風光,今日市容老舊或城市功能不符現今社會需求,都市更新成爲市容再造選項之一。近年,爲因應中央政策,各地方政府無不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其中,都市更新大都集中於有龐大住宅需求之都會區。惟辦理都市更新所涉層面甚廣,如從土地所有權人之角度觀察,土地所有權人大都在意若參與都市更新計劃,其所能換回的不動產究竟爲何?如果所能轉換的不動產不如預期,土地所有權人該如何提起救濟?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權利變換計劃中之權利價值不服時,提出異議是否爲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前置程序?本件判決認爲異議爲一選擇性程序,而近年實務判決見解有所分歧。本文贊同本件判決見解,土地所有權人得選擇先行異議或逕提行政訴訟,使其得斟酌不同程序之利弊,進而獲得實質有效之權利救濟,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於108年之修法精神。

對於權利價值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法院審理時應如何撤銷?本件判決維持原審將權利價值審議覈覆處分全部撤銷之決定,而近年有實務判決見解認爲,具體如何撤銷,應綜合評估撤銷對於都市更新全體參與人權利義務之影響。本文贊同上開近年實務判決見解,法院應衡量撤銷對於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變動之影響程度,而對於權利變換計劃覈定處分,或如本件判決之權利價值審議覈覆,爲部分撤銷或全部撤銷。若訴訟中僅爭執權利價值部分之認定,則應僅撤銷權利變換計劃,不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一併撤銷,避免影響整體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工程之進行。(作者爲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