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死黨出遊飲酒狂歡 「誰先上」男大生變狼硬上19歲嫩妹

男大生趁桂桂喝茫趁機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張姓男大生與高中死黨共8人相約出遊,先開車到臺南接19歲女網友桂桂(化名),入住民宿時衆人飲酒狂歡2小時後,桂桂不勝酒力喝芒,張男與黃男等4人將桂桂擡到二樓房間,只留張男與與桂桂在房內。

張男見桂桂醉茫躺在牀上,竟然起色心,不僅拖掉桂桂衣物還加以性侵得逞,桂桂迷迷糊糊中發現自己被侵犯,雖然想極力反抗,卻因爲喝太多酒而無力抵抗。桂桂清醒後,把被張男侵犯的事情告知其中2人後,桂桂忍着淚崩的心情,與2人及另1名黃男前往藥局買事後避孕藥。

桂桂無法忍受遭到性侵,內心十分崩潰,一想到就淚崩,最後不想再隱忍,憤而報警提告。

法官審理,桂桂向法官表示,「天晚上大概十點多在客廳喝酒,張男灌我過酒,之後我沒有力氣,就有人擡我上樓,只剩張男跟我在房間裡,沒想到張男脫我褲子,然後之後有人有跟他說「不要內射」,張男還說「誰要先?」

我雖然還有意識,但就是沒有力氣,就是他有做這件事(指性侵),早上我醒來時,發現下半身被脫光,下體、陰道那裡有異樣感,我的褲子在我左手腳邊,張男的褲子也在那邊。

我下樓後跟其中2個男生說被張男性侵,他們說:「去買事後藥吃會比較保險一點」,隨後3個人陪我去藥局買避孕藥。

法官審酌,桂桂指控,她飲酒過量而無力氣,但仍有意識,她被張男及衆人擡至2樓房間,聽聞張男喊「誰先上」後慘遭性侵得逞,之後前往藥局買事後避孕藥等情節,與其他一同出遊的證人所述相符合。證人均與張男是高中同學一同出遊,並無嫌隙,無誣陷張男之必要。

張男則辯稱喝醉了,完全都不記得。法官審酌證人所說證述,雖然張男有飲酒,但不到不能辨識行爲違法的程度。

法官認,張男與桂桂初次見面就是與衆人共同出遊,張男竟僅爲逞一己私慾,利用衆人放鬆、飲酒後,他與桂桂同處一室的機會,趁桂桂難以抗拒抗乘機性交得逞,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對女性之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毫不尊重,危害女性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甚鉅,更造成桂桂精神莫大痛苦。

且張男事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也未與桂桂達成和解,日前依乘機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猥褻之行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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