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貪污罪喪失立委資格 民進黨:先了解之後再處理

▲立委高志鵬受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陶本和/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案臺中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他雖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確定喪失立委資格。對此,民進黨發言人鄭朝方26日下午表示,中央會在進行了解之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游說,收受政治獻金新臺幣50萬元,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則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依貪污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而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更二審判決指出,高志鵬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則是認爲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爲2次的請託關說行爲,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適用法則不當。

而高志鵬上訴認爲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爲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準,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云云,任意爭執,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最後,最高法院認爲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爲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予以駁回。

對此,民進黨中央下午中常會結束後,黨發言人鄭朝方表示,有關於高志鵬委員事情,會先進行了解,之後再來做進一步的處理。至於高志鵬本人,記者致電詢問迴應,目前尚未得到答覆。

▲民進黨發言人鄭朝方(左)。(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