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議員離婚分房產 判前妻得付1750萬

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梅再興與妻離婚分財產,堅持追討當時由他出資、登記在前妻許女名下的上海房屋一半的房產。高雄高分院認定該房非贈與,許女應給付梅1750萬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梅再興於2002年花3500萬元在上海市購屋,甜蜜登記在許姓妻子名下。2020年1月兩人離婚分財產時,梅要求許女還他一半現金,許女卻認定該房是贈與、拒絕給付。高雄高分院認定無從證明梅贈與房屋,許女應給付梅1750萬元,可上訴。

梅和許女結婚30年,2020年1月鬧離婚,兩人在大陸武漢、上海各有1間房,武漢房屋登記爲兩人共同持有,上海房屋2002年由梅購買後、登記在許女名下,價值約3500萬元。梅和許女2020年3月和解離婚,梅認爲上海房屋由他出資購買,離婚後許女應歸還一半房產。

許女辯稱,梅當年買屋時就把房子直接贈與她,2006年時與她爭吵時曾說,可賣掉上海房屋來填補數十年來的家用和女兒留學美國的高額花費。在2013年梅還棄她們妻女不顧,更離家出走,對她的財產增加並無任何助益。

梅的女兒則出庭證稱,父親當年承諾不再選舉,要帶全家飛去上海開牛肉麪店,所以由父親先出錢,媽媽籤文件,房子也登記在媽媽名下,兩人認知房子是共有財產。

一審法官查出,2016年梅與許女協議離婚時,就曾討論過所有權分配,許女還回答「1/4可以籤切結書給你」,最後認定上海房屋非贈與,判許女應給付梅1750萬元,許女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爲夫妻就家庭生活及子女扶養費本應共同分擔,無從認定梅出資買上海房屋時是基於贈與意思,且根據相關事證及許女親友證詞判斷梅也不是對家庭毫無貢獻,兩造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很公平,最後駁回許女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