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藏槍毒辯替友保管 反咬警調包「道具槍」成真槍

橋頭地方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高雄涂姓男子前年6月,受友人所託,寄藏一把非制式手槍及19顆子彈於租屋處,某天,塗不慎將剛買來的毒品遺留在電梯內,經保全報案,警方循線至塗家中起獲槍毒;塗事後翻供,辯稱證物遭調包,當初友人託付的是道具模型槍,但不被法院採信,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他應執行刑9年8月。

判決指出,對於所持槍枝具殺傷力,塗男原先並無辯駁,僅供稱警方所起獲的槍彈,並非他所有,而是李姓友人交代他保管;但直到法院審理時,塗男改口稱,員警在搜索、扣押程序上違法,並直指,警方送交刑事鑑定的槍彈與他原先代友保管的槍彈,並不相同,疑遭人調包。

高市警刑大蘇姓警員證述,當時警方在塗租屋處起獲槍、彈並一一搜證、拍照,確認記錄查獲槍、彈之狀態後,再裝入夾煉袋包裝,塗男當下也在該夾煉袋上標籤親籤畫押,該批扣案槍彈後隨塗男解送至警局送驗,並封緘轉交刑事警察局鑑定。

法院審理時,塗男矢口否認寄藏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量等犯行;塗辯稱,當初李友怕卡到案件,纔會交付槍枝、子彈,請他代爲保管。

「員警搜索時,還當場說是玩具槍!」塗男表示,警方扣案的槍彈,應是沒有殺傷力一比一的道具模型槍,李友當時告知他保管模型槍,且退下彈匣內的子彈是銀色空包彈,並無其他子彈;至於,警方在塗租屋處扣得的毒品,是由其他人帶來,並非他所有。

塗男律師指出,警方並沒有請塗男在封緘處簽名,以確認本案槍彈未經變造可能,僅以在夾煉袋貼上被告簽名的標籤紙,這樣的方式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而毒品並非塗男持有,也是他人寄放他家中。

不過,蘇姓警員打臉塗男與律師的說法,蘇表示,當下沒有員警說「該槍爲玩具槍」,也沒有印象有看到銀色子彈,且製作筆錄時,告知送驗槍枝、子彈的完整性且具殺傷力,當時塗的律師也在場。

蘇指出,當天檢舉人不僅提到毒品,情資也提到槍械,不過,當天只聲請毒品案的搜索票,之所以會查獲槍彈,因同事問塗有無桌上毒品外的違禁物,塗男才指桌下袋子,袋子內容物就是槍械和子彈。

法院審酌,塗供稱友人怕槍彈會卡到案件,纔會交付給他保管,倘若該槍彈不具殺傷力無違法之虞,何須轉手藏匿,何況塗早有非法持有槍彈等前科。

至於,警方起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大量毒品,塗男前後供詞不一,起初說向綽號「大傻」的人購買,之後改口是另名友人持有,還亮出該友人自白書,但法院幾經傳喚、拘提該友人無果,空口無憑無從對證。

法院認爲,塗男否認犯行幾度狡飾狡辯態度不佳,甚至提出來源不明他人的自白書,試圖虛構頂替犯罪事實,依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共4罪,判處應執行刑9年8月,併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