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可上訴至三審 請辭、罷免牽動未來誰掌市政

新竹市長高虹安(右)涉貪官司被被判有罪,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高虹安將即刻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左)代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貪一審遭判刑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職務,但綜合司法及政治面的思考,後續新竹市長一職的處理就不是代理如此單純。因爲這涉及到高虹安是否辭職、遭罷免,以及辭職的時間點,甚至若高虹安在停職期間二審判決出爐後,有罪或無罪,都會牽動未來二年多誰來主持新竹市政。

高虹安涉貪遭重判7年將提上訴,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不過,若高虹安請辭或遭罷免去職,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第82條第4項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爲止。

也就是說,高虹安若在今年12月25日前請辭,新竹市長將依法補選;但若高虹安到今年12月25日後才請辭,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派代理市長至任期屆滿爲止。

但若高虹安未請辭也未遭罷免,用停職的身分來面對二審判決,只要是在其任期屆滿前獲判無罪,高虹安即可復職。若有罪,仍維持停職,市長繼續由邱臣遠代理。

而若高虹安繼續上訴,且在其任期內有罪定讞,則會被解職,若其剩餘任期超過2年,須在3個月內補選,若不足2年,仍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派代理人至任期屆滿爲止。

換言之,只要高虹安繼續以停職身分打官司,則將繼續由邱臣遠代理市長,但若高在任期過半後辭職或有罪定讞去職,將會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派代理人至任期屆滿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