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基本法23條增境外幹預罪 危害統一可判終身監禁

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在香港立法會說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背景。(中通社)

香港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法例名稱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將草案刊登憲報公佈。草案規定一系列國安重罪,包括叛國、叛亂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危害中國主權、統一也可判囚終身監禁。香港立法會昨天召開特別會議,快速完成草案的首讀、二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並舉行首次會議,條例草案三讀即可完成立法。

長期俗稱的二十三條立法文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長達二百一十二頁,共分九大部份,主要以罪行罪名分段,包括「叛國」、「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建議叛國可判處終身監禁。其中的叛國罪、叛亂罪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草案中又提出,任何中國公民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亦可判囚終身。

草案還訂出國家秘密的定義,包括關乎中國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中國外交及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等,並訂明「指明披露」的涵義,包括要考慮其目的是否揭露嚴重影響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及公衆嚴重威脅等。

草案指涉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十年,同時列明「公衆利益」的免責辯護,但條件是相關披露涉及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衆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草案亦建議加大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罰則,也另設定間諜罪,涵蓋透過無人機等無人工具接近禁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此外,如任何人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向公衆發佈虛假或誤導陳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被判監十年。

至於新增訂的「境外干預」罪,指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爲,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爲,可判處監禁十四年。草案同時爲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包含外國政府、境外政黨、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都被視作境外勢力。

還有一系列涉國安重罪,如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如機場、供電供水或通訊設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草案還列明,保安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香港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