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爲治理特檢人員“掛證”,中特協再發重要文件!
關於優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變更公示辦理程序的通知
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執業單位與人員:
爲總結經驗教訓,更好落實各方主體責任,規範執業公示管理,經研究,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變更公示辦理程序予以優化調整,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優化執業變更公示辦理程序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持證人在辦理執業變更公示時,應當由原執業單位在系統中辦理註銷之後,持證人方可變更到新單位進行執業公示。
1、在持證人正常離職時,原執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及時爲其出具離職證明,並儘快爲其在公示系統辦理註銷手續;
2、持證人正常離職時,應主動與原執業單位相關負責人溝通,確認本人執業公示的註銷事宜,以免延誤在新執業單位的入職和執業變更;
3、協會在辦理變更手續時,若發現持證人原執業單位仍未爲其註銷執業公示的,將在系統裡發出《執業變更知情書》(見附件)至原執業單位公示系統,持證人原執業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置(在此處置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單位的其它執業公示業務)。持證人原執業單位對《執業變更知情書》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在執業公示系統提出申訴。
特殊情況處理
1、對於持證人原執業單位未及時爲其辦理註銷手續,經持證人溝通未果,且在協會發出《執業變更知情書》5個工作日內未予處置的,可由持證人新執業單位相關負責人與持證人本人到協會現場辦理。辦理時,由持證人和新執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共同簽署“持證人離職證明真實性承諾書”,並願意爲此承擔法律責任。
2、持相關部門出具的勞動仲裁結果,明確顯示持證人已與原執業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在辦理變更公示時,無需經原執業單位同意,可直接辦理變更公示並註銷其在原單位執業單位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