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1小時修改2聲明」低姿態 中聯辦非基本法22條機構

香港中聯辦。(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中聯辦、港澳辦13日狠批反對派議員,被指有違《本法》第22條。中聯辦17日指稱,兩辦不受該條例規限港府連3次發聲明,最終跟進中聯辦的說法,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都非按照《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機構

中聯辦13日發文痛批,香港反對派議員謀取政治私利,罔顧公衆利益。被指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事務」。

中聯辦17日發文稱,港澳辦及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屬於基本法第22條提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有權代表中央監督特區政冶體制正常運作社會整體利益...等事項

港府發言人18日發聲明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責任代表中央政府。說法與中聯辦說法有所矛盾。

但到了18日深夜,港府發出修訂版聲明,刪去第二十二條相關字眼,改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到了19日凌晨,港府第三度發新聞稿,指出中聯辦是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駐港部隊分別按第13條、第14條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