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變態淫男」奸女童還吸腳趾 辯:沒錢嫖才犯案
18歲的香港李姓「變態淫男」於2012年強姦一名12歲女童,過程中還吸被害人手指與腳趾,離開前甚至搶走她的手機;李男辯稱,自己因爲沒錢嫖妓纔會犯下此案。香港高等法院23日判他入獄8年半。
▼腳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自《家有喜事》)這起案件發生在2012年9月,沒有工作的李男把剛放學、正在回家途中的女童拉到樓梯間非禮,爲了逃離,她給李100元(港幣,約385元新臺幣),卻仍被強迫口交與強姦,李滿足獸慾後還搶了女童財物才離開。
有多項性犯罪前科的李男,4月底於高等法院承認犯下強姦與搶劫罪,23日遭判處8年半有期徒刑。他表示,自己如果有錢時會召妓解決性需求,但犯案時身上沒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