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公立醫院採購 妻將案子發包給老公圖利17萬多元

高院刑事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簡姓女子在基隆市立醫院負責小額採購時,把採購案發包給已離婚但仍同住的劉姓前夫,圖利17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考量2人繳回犯罪所得且坦承犯行,經減2次刑,各依圖利罪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基隆市立醫院的行政室契約助理員簡姓女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辦理公立醫院的小額採購,她找已離婚但仍同住,具有實質配偶關係的劉姓男子承包施作,由劉男僞造廠商的報價單,連同自己經營公司或工程行的報價單傳送給簡女。

簡女辦理後續的83筆小額採購,共圖利劉男17萬5406元,檢方起訴,簡、劉共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高院考量簡女與劉男圖利金額共計17萬5406元,劉已經全數繳回,等同填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且2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已有悔意,減輕其刑之後,判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年6月,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再酌減其刑,各判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