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酒後騎乘「電動輪椅」算酒駕?南警依這2原則迴應

本案件發生於9月26日,員警當晚攔查陳姓婦人後,經酒測雖然證實超標,但員警卻爲婦人坐輪椅是否屬於酒駕一事遲未能定論。(示意圖/ shutterstock)

臺南市一名陳姓婦人夜裡喝酒後坐上電動輪椅準備返家,途中遇警上前關心,未料卻察覺婦人身上攜帶濃厚酒氣,員警最終爲「是否扣車」感到苦惱不已。警方於上月(30日)對此表示,電動輪椅不屬法定動力工具,無須扣車、扣牌,但若發現「人」有酒駕行爲,仍須移送法辦。

本案件發生於9月26日,員警當晚攔查陳姓婦人後,經酒測雖然證實超標,但員警卻爲婦人坐輪椅是否屬於酒駕一事遲未能定論。員警後詢問臺南市警局交通大隊,針對此情形,是否應須扣車;交大則認爲,電動輪椅並不屬於「車輛」,不無須吊,但依照警政署於2017年發佈的聲明,曾指電動輪椅雖非車輛,但仍須以酒駕移送,並交予檢察官以個案認定。

臺南警表示,陳婦雖未被員警開罰單或是扣車,但全案訊後最終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警方同時提醒民衆,酒後建議搭車回家,切勿自行騎乘奇怪的動力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這些皆爲法定範圍內的「個人行動器具」,同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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