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重慶拋殺親子案」 陸高等法院裁定書曝程序瑕疵

覆核「重慶拋殺親子案」,陸高等法院裁定書曝程序瑕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大陸三大奇案之一「重慶拋殺親子案」的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裁定書曝光。澎湃新聞「馬上評」欄目12日發表〈爲何程序瑕疵也當重視?〉評論文章,針對大陸最高院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迴應覈准死刑的理由,特別針對被告律師提出的「程序瑕疵」問題,強調「雖有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覈准死刑執行,對於中共十八大以來強調的「依法治國」,格外有意義。

社會主義法系下的中國大陸最高法死刑覆核裁定書,雖不採英美法系絕對排除程序瑕疵證據的「毒樹果實理論」,但已有大陸法系的「嚴格證據法則」精神,力求毋枉毋縱。

評論稱,被告張波、葉誠塵共謀、策畫殺害張波的兩名稚齡親生子女,張波系直接兇手,葉誠塵對殺人行爲的啓動、推進、實施均起到至爲重要的作用,兩人是「雙主犯。但大陸最高法在死刑覆核中直面「程序瑕疵」,這也當重視。這不是爲兩人「喊冤」,相反嚴格證據標準、強調程序正義,是實現實質正義的必需,不應「大而化之」。

被告律師提出的程序瑕疵問題有三: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聽取律師或值班律師意見,庭前會議。

首先,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非法搜索扣押二被告手機,所獲電子資料應作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最高法認爲,公安人員雖扣兩人手機程序存在瑕疵,但製作了提取及封存筆錄並全程錄音錄影,二被告也簽字確認,在扣押視訊中對扣押手機表示同意。二審期間,公安人員對相關行爲解釋。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安提取扣押二被告手機獲取相關證據,不屬於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

文章稱,中方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之初,指導思想是防止冤假錯案,「非法證據排除」集中在非法言詞證據上,以此遏制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而程序上非法的實體證據,即使是違法蒐集,如違法搜查、扣押,只要不是程序嚴重違規,一般瑕疵可補正。這也正是這次最高法在承認相關扣押程序存在「瑕疵」之後,還是認爲,事後兩被告簽字確認等程序,可以補正、不予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

其次,辯護人提出本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存在未聽取律師或值班律師意見,第一二審程序存在庭前會議未通知張波辯護人等情形,影響公正審判。大陸最高法認爲,辯護律師所提意見或無相關事實、法律依據,或所涉訴訟程序雖有一定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值班律師制度,是2020年大陸《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增加的新制度,指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檢察院、法院等場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過派駐或安排的方式,爲沒有辯護人的犯嫌、被告提供法律扶助的律師。但值班律師並不屬於辯護律師,其許可權來源是2020年8月20日兩高三部聯合印發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法律層級較低,其意見與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相比要弱很多。

據此,最高法在認定相關訴訟程序雖有一定瑕疵之後,還是認爲「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大陸最高法能夠迴應這些問題,恰恰反映了這些問題在實踐當中可能存在普遍的適用爭議。雖然在本案當中,這些程序瑕疵問題並不影響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但對於程序正義的追求不能止步於此。從個案當中發現的實踐問題,需要在今後的實踐當中予以解決。辯護律師每一次對程序問題提出的質疑,都有可能成爲大陸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公正完善的機會。

評論指出,可能,一些人會回過頭來質疑辯護律師的辯護理由,認爲律師是「無事生非」,爲犯罪分子脫罪不惜「胡說八道」。其實,辯護律師爲一個「無罪之人」所做的所有辯護,實際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幫助法官查明事實,適用法律。辯護律師的存在,促使法官兼聽則明,注意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觀點,避免偏聽偏信,防止作出不公正的定罪量刑。

文章強調,《刑法》的目標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司法審判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但法律事實與真實的事實畢竟無法一模一樣。相較於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缺乏一種客觀標準。就如《正義論》作者羅爾斯所說,刑事審判只能實現一種「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因而可以說,辯護律師在程序上的「較真」是追求正義的一種方式,也是在促進司法公正。

槍斃兩個殺人兇手很簡單;但完成公正審判,需要極大努力:夯實證據鏈,嚴格審視訴訟程序,特別要仔細釐清其中「瑕疵」,人命關天,哪怕是國人皆曰可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