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教授涉性騷遭解聘「敗部復活」更一審勝訴

輔仁大學梁姓教授2016年間先後遭通報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樑的行爲情節重大,依教師法規定解聘,解聘前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停聘。輔大將報告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同意輔大性平會調查而解聘樑,且終身不得被聘爲教師。樑不服提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改判他勝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輔仁大學梁姓教授2016年間先後遭通報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樑的行爲情節重大,依教師法規定解聘,解聘前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停聘。輔大將報告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同意輔大性平會調查而解聘樑,且終身不得被聘爲教師。樑不服提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改判他勝訴,可上訴。

更一審判決指出,輔大在2006年連續接獲兩名女學生申訴,反應樑男對她們有性騷擾行爲。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認定其情節重大,依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樑男不服提告,主張輔大解聘程序不合法,教育部不應爲覈准的行政處分。

樑男主張,有非性平委員者參與會議,性平會組織不合法。再者,關於行爲態樣,輔大是認爲第一位女學生部分,樑男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但他已受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檢察官也對第一位女學生爲誣告罪的嫌疑人予以通緝,可見調查小組報告不實。

至於犯後態度因素,性平會系認爲他對第二位女學生提出妨害名譽案告訴爲「無端興訟」,藉此恐嚇被害人,犯後毫無悔意,態度可議,但此顯與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相悖,他爲捍衛名譽提出告訴以維清白,何以可認屬於「情節重大」?

教育部辯稱,輔大性平會調查小組的組成及調查程序,符合處分時性平法等規定、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等規定,並無樑男所稱違法情事。此外,是樑男因涉及處分時教師法解聘事由,經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查證屬實,認情節重大,並作成調查報告。

之後,經參性平會開會決議解聘,輔大依處分時教師法報請被教育部覈准解聘,適法有據,並未違反大學自治原則,亦無涉學術自由範疇。

法院查出,輔大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性別比例既爲2女1男,具有調查的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至少有1位,外聘的調查委員僅1人,堪認符合處分時性平法相關規定,輔大性平會調查小組的組成亦屬適法。

法院認爲,教育部未經輔大教評會決議即覈准解聘樑男,程序不合法。此外,又本件涉及樑男性騷擾情節是否重大之重要基礎爲「原告對第一位女學生所爲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要件而有刑事責任」,但此部分已經檢察官依法爲不起訴處分確定,也生實質確定力,教育部未審究於此,即驟然作成原處分覈准解聘原告,同有違誤。

法院指出,訴願決定未加糾正,仍予維持,容有未洽,樑男執前詞予以指摘,爲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一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