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商品 臺灣初期不發展碳交易

黃天牧表示,碳權若要走商品交易,政府要先設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標,再分配排放權給排碳的業者,且還要有碳排資料庫,有盤查、查證、登錄制度等相關配套,且金融商品交易,要確定是不是有價證券,而環保署作過研究,臺灣碳排放源過度集中,可能流動性不足。

但黃天牧也強調未來沒有絕對作或不作碳交易所,仍會持續觀察國際間以金融商品方式交易的碳權如何運作,且會與環保署保持溝通。

依「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各國及所有企業都要努力減少碳排放量,有些國家成立碳權交易所,有些企業超額減排,即將其剩餘碳配額或溫室氣體減排量,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即碳權或額度成爲金融商品,有價格可交易,財委會18日亦在討論臺灣是否要成立碳權交易所。

張子敬表示,臺灣並不是UNFCCC成員,因此成立碳權交易所對臺灣並沒有幫助,目前環保署亦不是規劃爲金融商品,主要是臺灣碳權量並不是很大,若規劃成金融商品,會造成不需要的人可能囤很多碳權或額度,不釋出,但需要的企業買不到,反而違成企業成本升高。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支持環保署的論點,認爲目前規劃用碳費是讓有排放者都付費,但若碳權交易,可能造成價格被炒高。

環保署於報告中指出,因臺灣排放源集中,各界對總量管制及市場流通等尚有疑慮,因此環保署擬修正溫管法,新增徵收碳費規定,分階段實施,碳費徵收所得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並優先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

同時配合抵換額度交易,健全臺灣碳定價制度。由於臺灣排放源集中,爲達有效減碳及使產業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抵換額度,未來碳權交易將不以金融商品形式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