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繞道減持、縮短計劃時間,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迎強監管

完善減持規則體系、防範繞道減持、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在資本市場新“國九條”下,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爲被進一步規範。

4月12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擬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進行修訂,以規章的形式重新發布,並將其名稱修改爲《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下稱《減持辦法》)。

同時,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吸收整合原減持規定中有關規範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規定離婚分割股票後各方共同遵守原有減持限制。並做好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的銜接,從而形成“1+2”規則體系。

爲完善與中國證監會制訂的《減持辦法》等規定的配套銜接,引導規範、理性、有序減持,切實防範規避減持行爲。 4月12日,上交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和《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詢價轉讓和配售》。

具體而言,一是完善股份減持規則體系。將此前分散在業務細則、業務通知、監管問答中的有關規定加以整合,並進行連續編號管理,從而形成以股東及董監高股份減持指引爲中心,以詢價轉讓和配售指引、創投基金減持特別規定爲配套的股份減持自律監管規則體系,提升規則簡明友好度。

二是嚴格規範大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爲。在原有股份減持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具體的實施安排。從嚴做好大股東減持管理,明確各證券賬戶所持股份與其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或者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尚未購回的股份數量合併計算等要求。

重申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披露減持計劃等要求。完善大股東與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負面情形,明確因涉及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的,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三是強化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嚴格落實減持預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規定。將減持計劃的時間區間由最多6個月調整爲最多3個月,更好明確市場預期。

四是切實防範繞道減持。落實“有效防範繞道減持”的要求,針對利用“身份”繞道、利用“交易”繞道和利用“工具”繞道作了安排,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司法強制執行、股票質押等證券交易違約處置,實施贈與,以及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認購申購ETF等情形下的規則適用。

此外,上交所還對詢價轉讓和配售業務中的交易過戶流程等作了必要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