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打臉 內政部別一意孤行

《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需轉型成政黨,否則就會被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處分。圖爲婦聯會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需轉型成政黨,否則就會被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內政部對婦聯會執行廢止立案處分,連法院都認證欠缺急迫性與必要性,內政部應尊重判決,不該再一意孤行。

民主國家政府要推行任何限制人民與民間團體的政策與立法,都必須提出充分必要理由。政黨法規定政黨每4年就必須派候選人蔘選,但人民理應有權選擇聚在一起關心政治,但不投身選舉,畢竟選舉要花錢,且僧多粥少應選公職名額有限,政府憑什麼強迫政黨該怎麼做。就算有政黨基於宣傳理念而存在,選舉路線不是主要目標,政府更沒有理由要求他們浪費資源投入不會贏的選舉。

過往國內長期存有各個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並未造成社會秩序的不安,爲什麼突然這些政治團體,卻好像成了社會亂源,必須2年內就全轉型成政黨,否則就要被解散,政府一直提不出合理的解釋,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處分,會被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再自然不過了。

現代民主政治所以講究權力分立與司法權獨立,就是爲了避免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立法大權後,肆意推行侵害社會上少數或弱勢者的法案或政策。

如今不僅內政部的做法被法院打臉,黨產會先前一再將民間公司認定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的做法,也屢屢被法院打臉。民進黨政府必須瞭解,不是一黨獨大就可爲所欲爲,與其一再被司法打臉,更該做的是暫緩一切類似不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