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指控名導程偉豪「侵佔劇本」挨告 目擊者女導演無罪確定

電影女導演陳玉珊(改名爲陳融萱)在臉書發文質疑國片導演程偉豪侵佔劇本、違法申請輔導金,程控告陳女妨害名譽,檢方起訴陳女;臺北地方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判陳玉珊有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陳女無罪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電影女導演陳玉珊(改名爲陳融萱)在臉書發文質疑國片導演程偉豪侵佔劇本、違法申請輔導金,程控告陳女妨害名譽,檢方起訴陳女;臺北地方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判陳玉珊有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陳女無罪確定。

訴訟案源於「目擊者」一片在2017年上映之後,陳玉珊宣稱自己纔是原創者,還讓程向文化部申請拍片輔導金,引發風波。

程偉豪提告認爲,陳玉珊在臉書提及他拍片「一毛錢都不付」、「導演有意圖劇本0元獲得,惡意侵佔」、「吃香喝辣享盡我汗水淚水所創造出來的劇本」等,與事實不符,陳女犯加重誹謗罪。

檢察官偵查認爲,依據程偉豪所提供的電子郵件、律師函等事證,均證明陳玉珊明知已在2015年3月13日簽訂協議將劇本授權給程,卻兩度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論,有損程偉豪的人格評價,依加重誹謗罪起訴陳女,一審判處拘役40日。檢方和陳女皆上訴。

二審認爲,電影是現代社會最普遍歡迎休閒娛樂之一,其綜合藝術型態,須經繁複製作過程,包含電影劇本編寫、影片攝製、演員演出、以及錄音剪輯等後製工序,亦即可分爲開發、製作、發行與映演四大階段。開發階段主要爲電影的創制, 以電影劇本的形成,投入電影作品創作者,爲編劇對於電影劇本之書寫爲主要內容。

一部好看的電影最關鍵的核心就是好的故事劇本,政府補助的電影,劇本有無抄襲或侵害著作財產權,與我國鼓勵電影創作同時維護著作權、公衆的觀賞權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屬公益事項,「目擊者」劇本著作權歸屬爭議,可受公評。

陳女2017年4月10日的臉書貼文,概述撰寫「目擊者」電影企劃、取得文化部劇本補助、進而完成完整腳本,及與程偉豪合作,簽訂劇本的授權協議書和開拍、事後爭議過程,將她的經歷及個人體會意見交錯表示。程也在隔天於臉書說明,13日又貼文迴應,可見雙方就「目擊者」電影的爭執都有所本,並非虛捏。

二審認爲,獲國家補助的公開上映電影,劇本著作權攸關電影發展及觀影大衆權益,陳女與程偉豪因原創故事構想、合作後的劇本著作財產權授權有爭議,她因而於臉書發言,且就程的臉書迴應再次回覆,陳女既有相當背景的描述,不能僅就她的發言割裂觀察,未參酌其全般言論梗概,逕以誹謗相繩,即使其言語,用語雖有尖銳、浮誇,亦屬評論行爲,何況所有聞知之人均知悉她所評斷之事,尚非單純捏造虛構。

二審指出,陳女的言語並非捏造虛構,即便她著作權爭訟敗訴,也不能當成她發表言論時有誹謗惡意,加上檢察官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因此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