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網紅業配必須誠實無欺

現代人生活不能沒有社羣平臺,且民衆消費深受網紅影響下,從保護社會大衆的觀點考量,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並有效執行法規,減少商業行銷廣告隱身於一般分享內容的情況發生。圖/中新社

歷史上有這麼一段故事:宋朝宋徽宗想要褒揚當時很有名望的道楷禪師,但道楷禪師婉拒。宋徽宗堅持道楷禪師不許拒絕,否則流放淄州。官員遵旨再次前往邀請道楷禪師,道楷禪師執意拒絕。官員爲了避免道楷禪師違抗皇命,便勸說禪師謊稱身體有病。官員原以爲如此可以順利解決二方僵持不下的爭議,未料道楷禪師說:「我身體很好,不能爲了免罪而說假話。」

道楷禪師這樣誠實無欺的態度,令人敬佩。現實生活中,有人爲了錢而說謊欺騙別人,也有人收錢幫別人講話卻沒說收了錢;網紅將商業行銷廣告隱身於一般分享內容,即拿了廠商好處寫文章,或拍影片,卻不明說是業配,就是一個例子。

■拿錢推銷,就該說清楚講明白

據報導,金管會最近對銷售ETF的投信業者進行專案金檢,發現業者找網紅做業配,合作網紅卻沒有揭露分享的內容其實是業配。也就是說網紅沒有讓觀衆清楚分辨內容是單純分享ETF,還是幫業者完成的置入性行銷廣告?

問題的關鍵是:網紅幫投信業者業配ETF,應該如何揭露?觀衆怎麼分辨?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第10條規定,各類型基金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除應載明常見基金廣告平面或有聲廣告警語外,應於廣告內容明顯揭露或宣讀這個內容是某公司廣告文宣、某公司行銷資訊、或某公司贊助播出等相類詞語,使觀衆可清楚識別這是業配。

那網紅幫其他業者業配,有相關規定嗎?又應該如何揭露?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3點規定,推薦的網紅與業者間具有非一般大衆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例如親子類網紅收到廠商贊助的嬰幼兒用品,網紅實際使用並在社羣平臺刊登推薦文章。因網紅貼文是在社羣平臺刊登,又和平常撰寫的心得文沒有差別。這時候爲了避免觀衆誤以爲該推薦文是一般心得文,網紅必須清楚明確地揭露收受免費嬰幼兒用品的事實。

事實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不僅適用於網紅,一般人也必須遵守。凡是推薦見證的廣告,就算是一般人所爲,拿了業者的好處,就必須講清楚說明白。

過去曾發生某電子業者寫手門事件,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爲業者與寫手間的利益關係,其存在與否影響觀衆對相關意見的信賴度,依一般交易習慣,是屬於重要交易資訊。因此,當寫手沒有揭露其與業者間的利益關係,就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的欺罔行爲。

■保護消費者,主管機關應加強調查

上述規定看起來規範明確,但實際執法卻困難重重。最大的難題,就是外觀上難以區分一則貼文或影片究竟是單純分享還是業配?如果執法機關懷疑網紅張貼的內容是業配時,應該如何處理?是要求網紅主動提供資料?還是找業者來說明?這也是爲什麼明明現在大家都知道業配是網紅主要收入之一,而常見網紅推銷特定產品卻未說明是業配還是單純分享,但實務上極少有裁罰案例。

在社羣平臺盛行的時代,生活已經離不開社羣平臺。最近Meta平臺全球大當機,網路上哀鴻遍野,甚至有人說睡前沒滑臉書睡不着,就是一例。在現代人生活不能沒有社羣平臺,且消費決定深受網紅影響下,從保護社會大衆的觀點考量,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定期調查,如不能有效執行法規,會有更多商業行銷廣告隱身於一般分享內容,必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