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臺灣先是人頭之島 而後纔是詐騙之島

這種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犯罪行爲,法院先前竟仍承認其民法上效力(證據:最高法院102臺上2189民事判決、花蓮高分院105上46民事判決),使犯罪者反過來對檢察官嗆聲「法院都說有效了,你憑什麼認定我犯罪」?人頭文化能如此「紮根」於臺灣社會,我國法院也算幫推了一把(所幸大法庭108年度臺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終於框正過去錯誤見解,逕宣告這種借名登記無效)。

而人頭金融帳戶在詐騙犯罪中更具靈魂地位。詐欺集團最大的特色是採分散、垂直管理,機房、水房、車手、取簿手各司其職,彼此間互不認識,這種設計構築出層層防火牆,使檢警縱查獲部分成員,也難以循線整團殲滅,而人頭帳戶就是其中的關鍵斷點。當被害人受騙款流入人頭帳戶,等候在ATM前的車手即以現金提領,再透過虛擬貨幣、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層轉,最後,檢警除了這顆人頭帳戶的人頭之外,什麼也查不到了。

針對交付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的這種行爲,目前司法實務主要以「刑法」幫助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來處罰,但這招來部分學者與人權團體的批判。批評者主張,有些人是在網路上應徵工作或申辦貸款時受騙始交付帳戶,並非爲了要幫助詐騙者行騙,將交付帳戶的行爲一律視爲具幫助詐欺的意圖,易成冤案。以刑事證據法上嚴格證明法則來說,這些批評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單純交付帳戶出去,確實未必是出於想幫助他人詐騙的意思。但回頭想想,在我國,民衆申辦、持有多個銀行帳戶並非難事,正常情況下到底有什麼理由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不認識的他人?更別說一旦交出銀行帳戶,淪爲詐騙、賭博、地下匯兌犯罪工具的風險遽增而不可控,因此,從源頭禁止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更別說是出售),就成爲國家整體防詐戰略的第一要務。

法務部近年來參考日本法例,欲直接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設「交付帳戶罪」,明定無正當理由交付銀行帳戶之行爲將構成犯罪。法務部如此積極任事,值得肯定。「交付帳戶罪」的設計具有多層重要意涵,對人權團體或法律學者而言,檢察官或法院不需要再勉強的將「交付帳戶」與「幫助他人詐欺」兩者硬畫上等號,徒生錯判、冤抑風險;對大衆來說,也是在形塑一個重要的社會常識,亦即,銀行帳戶不是擤鼻涕的衛生紙,不要隨手抽一張借給不認識的人,更不能把它當成股票、基金,逢高賣出、套利變現。

臺灣先是人頭之島,而後纔是詐騙之島。人頭不死,詐騙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