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對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實行電價支持政策

(原標題:關於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835號))

國家發展改革環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

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2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保廳、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

爲貫徹落實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關於“推動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決定對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實行電價支持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電價支持標準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符合燃氣機組排放限值(以下簡稱“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mg/Nm3、35mg/Nm3、50mg/Nm3  。爲鼓勵引導超低排放,對經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給予適當的上網電價支持。其中,對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併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1分錢(含稅);對2016年1月1日之後併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0.5分錢(含稅)。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確認適用上網電價支持政策的機組類型。超低排放電價政策增加的購電支出在銷售電價調整時疏導。上述電價加價標準暫定執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後逐步統一降低標準地方制定更嚴格超低排放標準的,鼓勵地方出臺相關支持獎勵政策措施

二、實行事後兌付政策

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實行事後兌付、季度結算,並與超低排放情況掛鉤。省級環保部門於每一季度開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一季度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情況進行覈查並形成監測報告,同時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自收到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燃煤電廠兌現電價加價資金。對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於99%的機組,該季度加價電量按其上網電量的100%執行;對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低於99%但達到或超過80%的機組,該季度加價電量按其上網電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扣減10%的比例計算;對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低於80%的機組,該季度不享受電價加價政策。其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項不符合超低排放標準的,即視爲該時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標準。燃煤電廠弄虛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數據的,自篡改數據的季度起三個季度內不得享受加價政策。

三、政策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設並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無論是否已經開始享受電價加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規定的加價政策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