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報導指引惹議!衛福部:只限不得披露被害人
▲兒少報導規範受到爭論,衛福部迴應,只限不能披露被害人資訊。(圖/翻攝臉書/王鴻薇)
文/中央社
北市幼兒園性侵案後,衛福部兒少事件報導指引遭質疑矛盾、庇護加害人。衛福部今天澄清,指引循兒少法既有規範,且只限不能揭露被害人資訊,行爲人乃至其工作機構均可。
臺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教保員毛畯珅涉性侵多名女童案,出現媒體未報導案件全方位實情質疑聲浪,衛生福利部在8月間公佈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
根據這份指引,行爲人任職幼兒園等場域,或被害人成年後主動揭露,或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3情境可適度揭露。指引並強調,避免寫出非法網站名稱。
指引上路將近1個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鴻薇、臺北市議員闕枚莎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指引互相矛盾,讓許多媒體、地方政府無所適從。
闕枚莎指出,指引規定不得揭露事項中,包括工作地點等,但同時又規定可以揭露「現在工作單位」,光這2點就互相矛盾,根本是耍人、敷衍社會大衆。
臺北市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吳亞凡則以地方執行單位身分解釋,指引雖提到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可適度報導或揭露,卻未訂定如審議委員成員人數、審議原則等,建議中央可提出明確具體規範。
王鴻薇強調,新指引美其名保護被害人,反而庇護行爲人,例如沒有換服務單位,是不是就可繼續受保護不會被報導,家長無法得到相關資訊,導致更多人受害。
對此,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電訪說明,以這次臺北市幼兒園案爲例,即使加害人留在原機構工作,爲符合揭弊及公益原則,仍得適度報導,以避免二度傷害,但不可提及任何有關被害人資訊如年齡、姓名等。
至於審議會規範,張秀鴛直言北市社會局恐有所誤會,審議機制是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訂定,且地方政府行之多年,近3年計有臺北市政府等2個地方政府,依法召開6次審議會議,顯示該規範尚屬明確可行,應無所稱欠缺具體方式的疑義。
據衛福部統計,近5年媒體因違反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規定,受罰案件計65件,其中50件、77%皆屬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情事,均未涉社會公共利益。
張秀鴛補充,現行法令是要求媒體先自律再他律,就算不慎揭露如名人未成年子女資訊,媒體只要配合下架,通常也不會開罰,刻正編撰「媒體報導兒少事件案例彙編」,以利媒體業者能有相關案例供參循,共同保障兒少隱私權;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凝聚共識,必要時將配合兒少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