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保障房再貸款有關通知正式下發 金融機構應對貸款臺賬的真實性負責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自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陶玲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官宣設立保障性住房再貸款以來,該項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具體細節一直備受關注。

6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山東濟南召開的保障性住房再貸款工作推進會上表示,人民銀行已於6月3日向21家全國性銀行印發了《關於設立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且近期將和金融監管總局一起印發相關的配套細則,明確相應的監管政策和操作流程。

6月1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業內獲悉,比對公開資料來看,《通知》的新增信息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採取“先貸後借”模式,按季度發放。金融機構於每季度第一個月 10 日(遇節假日順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保障性住房再貸款,並報送上一季度發放的相關貸款臺賬。中國人民銀行對貸款臺賬進行審覈,對於符合要求的貸款,按貸款本金的 60%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

《通知》還稱,金融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統籌消化存量房產和優化增量住房、推動抓緊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機構應對貸款臺賬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再貸款資金。對於存在相關問題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採取收回再貸款資金、取消參與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資格等處理措施。

對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一視同仁

新設立的保障性住房再貸款吸收了過去的試點經驗。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租賃住房貸款支持計劃,支持濟南、鄭州等8個城市試點市場化批量收購存量住房、擴大租賃住房供給。考慮到該計劃與新設再貸款的支持領域有較多交集,且將於2024年末到期,爲做好政策銜接,租賃住房貸款支持計劃併入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政策中管理,並在全國範圍全面推廣。

《通知》明確,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原租賃住房貸款支持計劃不再實施,已發放的租賃住房貸款支持計劃資金利率和期限保持不變,即年利 率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 4 次,每次展期期限 1 年,展期利率不變。

據陶玲此前介紹,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思路,由人民銀行提供低成本再貸款資金,激勵21家全國性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向城市政府選定的地方國有企業發放貸款,支持以合理價格收購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金融機構發放完相關貸款後,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保障性住房再貸款額度爲3000億元,先到先得,未來根據執行情況和需要可調整完善。再貸款年利率1.75%,期限一年,可展期4次,每次展期期限一年,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年,政策實施至2027年末。”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司長鄒瀾6月12日在上述推進會上補充。

《通知》也表示,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向城市政府選定的地方國有企業發放的保障性住房收購貸款或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用於以合理價格收購房地產企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賃。

城市範圍爲全國各城市和縣城。一個城市政府選定不超過兩家地方國有企業作爲收購主體,該國有企業及所屬集團不得爲政府融資平臺,且符合商業銀行授信要求,堅持市場化運營,嚴格 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收購對象嚴格限定爲房地產企業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資產負債和法律關係清晰,對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一視同仁,嚴把所收購商品房的戶型、面積標準。收購的商品房定向用於符合《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 號文)要求的保障性住房。

期限方面,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政策執行至 2027年末。金融機構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合格債券或經中央銀行內部評級達標的信貸資產作爲質押品。

不改變再貸款業務屬性

需要明確的是,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操作上與現有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一致,並不是人民銀行直接或間接向企業發放貸款,這也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再貸款由地方國企和金融機構自擔風險。

鄒瀾4月18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從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運行機制看,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擔風險向企業發放貸款,央行再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和實際貸款發放情況提供結構性貨幣政策支持工具。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並不改變商業銀行貸款和央行向商業銀行提供再貸款的業務屬性,不是央行直接或間接向企業發放貸款。

記者瞭解到,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建立了“金融機構獨立放貸、臺賬管理,人民銀行事後報銷、總量限額,相關部門明確用途、隨機抽查”的機制,聯通了金融機構貸款和央行再貸款“兩本賬”,有利於激勵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實現向綠色發展、科技創新等領域精準傾斜的效果。

一是人民銀行按照“先貸後借”模式向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而非直接向企業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自主向企業發放貸款、管理臺賬,之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或激勵資金,人民銀行按貸款發放量或餘額增量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或提供激勵資金。

二是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支持的領域或行業範圍。依託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業基礎,運用金融部門現有統計制度或建立專門臺賬,明確貸款支持的領域或行業範圍,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建立事後覈查和糾錯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金融部門事後隨機抽查,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事後跟進,如果發現金融機構貸款臺賬超出支持範圍,將採取遞補臺賬差額、收回再貸款等措施,避免金融機構違規套取再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