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過程中發現極端行爲傾向應及時報告
《廣州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5月1日起施行,要求加強基層社會治理
新快報訊 記者黃聞禹報道 日前,《廣州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將於5月1日起施行。《條例》着眼化早化小、體現人文關懷、壓實各方面化解責任,規定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存在極端行爲傾向的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促進不同矛盾糾紛化解途徑之間銜接順暢,暢通和規範公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和隱患時及時處置
《條例》明確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和評估等工作。爲加強風險源頭防控,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和隱患時及時處置,《條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做實矛盾糾紛的預防工作。
《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健全矛盾糾紛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開展矛盾糾紛常態化排查和專項排查,定期分析研判、發佈風險提示,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和隱患時及時處置,嚴防發生極端案件。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要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網格管理員、調解員、社會工作者、法律顧問等人員,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建立調解員報告制度。要求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極端行爲傾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商事調解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
廣州商業活動頻繁,商事糾紛數量大,商事調解有利於高效、便捷解決商事糾紛。《條例》結合廣州實際,對廣州市商事調解市場化、規範化、專業化進行全面規範。
《條例》規範商事調解服務費。商事調解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堅持公益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商事調解組織的收費活動應當符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通過強制、脅迫、欺詐等方式收取當事人調解服務費。
與此同時,爲了給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提升廣州的國際影響力,《條例》積極探索跨境矛盾糾紛化解新途徑,助力廣州打造一流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首選地。明確廣州商事調解組織可以與香港、澳門以及其他境外商事調解組織建立合作機制,爲當事人提供對接服務,互聘調解員,開展跨區域商事調解業務合作。
推進大灣區勞動爭議處理規則銜接。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勞動爭議合作化解平臺和跨境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跨境勞動關係處理方面的重難點問題。
建立“一體多元”矛盾糾紛化解體系
爲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實處,《條例》探索建立黨建引領爲核心、綜治中心統籌、多元調解力量有機協同的“一體多元”矛盾糾紛化解體系,爲廣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推動矛盾糾紛一站式化解。《條例》要求區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完善分流交辦、研判預警、協調調度等機制。有條件的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聘請律師、專職人民調解員等入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矛盾糾紛化解需求較大的部門應當安排業務骨幹入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