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嘉藥業高管兼任控股股東總裁隱而未宣 研發人員或來回貢獻專利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相寧/作者 西洲 汀鷺/風控

2018年,國內傳統大宗原料藥產量結束連續多年增長局面,總產量降至230.37萬噸。2021-2022年,國內原料藥供給產量有所回升。2022年產量爲362.6萬噸,同年,國內化學原料藥行業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5%。乘此機遇,原料藥廠商迪嘉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嘉藥業”)向創業板發起衝擊。

衝擊上市背後,迪嘉藥業存在諸多問題待解。在業績層面,迪嘉藥業的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低於同行均值,迪嘉藥業回覆稱該情形原因之一系業務開展時間短。然而,迪嘉藥業早在2015年已吸收合併了中間體業務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上述解釋或難令人信服。

此外,迪嘉藥業的副總經理或在控股股東處擔任總裁,人員獨立性存疑。與此同時,研發人員在迪嘉藥業及其控股股東之間“來回”貢獻專利,核心技術人員亦在控股股東處現身。種種跡象下,迪嘉藥業是否具備獨立自主面向市場的能力?

一、吸收行業領先中間體業務,以發展時間短解釋毛利率不佳存疑

毛利率是衡量企業盈利能力的直觀指標,而過高或過低的毛利率都將成爲監管的關注重點。

近年來,迪嘉藥業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波動明顯且出現負值。對此,迪嘉藥業稱系業務尚未成熟,市場競爭力弱等原因導致。回顧歷史,迪嘉藥業曾吸收合併了從事醫藥中間體業務的企業,而被吸收標的的醫藥中間體業務,早在2015年或已處於行業領先地位。

1.1 攜“靚麗”業績衝擊創業板,經營性淨現金流與淨利潤“倒掛”

據迪嘉藥業簽署日爲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第三條規定,支持和鼓勵“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不低於20%”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的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的要求。

對此,迪嘉藥業披露,發行前最近三年即2020-2022年,迪嘉藥業累計研發投入金額1.32億元,超過5,000萬元。最近一年即2022年,迪嘉藥業營業收入爲5.15億元,超過3億元,符合創業板定位相關指標。

具體來看迪嘉藥業的業績表現。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的營業收入分別爲3.07億元、3.74億元、5.15億元、2.64億元。2021-2022年,迪嘉藥業的營業收入增速分別爲21.6%、37.9%。

同期,迪嘉藥業淨利潤分別爲0.58億元、0.7億元、1.15億元、0.49億元。2021-2022年,迪嘉藥業淨利潤增速分別爲20.63%、63.87%。

可見,報告期內,迪嘉藥業營業收入及淨利潤均逐年增長。然而,迪嘉藥業現金流與淨利潤“倒掛”。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爲2.09億元、2.56億元、3.73億元、2.14億元。

經測算,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的收現比分別爲0.68、0.69、0.72、0.81。

同期,迪嘉藥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以下簡稱“經營性淨現金流”)分別爲8,029.56萬元、7,841.17萬元、3,108.93萬元、3,945.3萬元。

經測算,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的淨現比分別爲1.38、1.12、0.27、0.8。

換言之,2020-2022年,迪嘉藥業的收現比均不足1,淨現比從1.38降至0.27。不難發現,迪嘉藥業的淨利潤和經營性淨現金流出現“倒掛”。

值得一提的是,迪嘉藥業報告期內的毛利率情況,也引起了監管的關注。

1.2 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波動較大且出現負值遭問詢,稱因發展時間短市場競爭力弱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迪嘉藥業的主營業務爲原料藥和醫藥中間體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其中,醫藥中間體業務的主要產品包括雙咪唑、對溴甲基異苯丙酸等。

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醫藥中間體業務佔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爲18.92%、23.41%、27.76%、25.63%。

即是說,醫藥中間體業務系迪嘉藥業主營業務之一,報告期內收入佔比逐年上升。

然而,迪嘉藥業的醫藥中間體業務的毛利率表現或不及行業平均水平。

據出具日爲2023年11月10日的《關於迪嘉藥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覈問詢函》(以下簡稱“首輪問詢回覆”),監管層要求迪嘉藥業說明2020-2022年,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波動較大且出現負毛利率的原因,是否符合行業普遍情況和同行業公司情況。

具體來看,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醫藥中間體業務的毛利率分別爲-2.58%、0.97%、13.38%、19.2%。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此番上市,迪嘉藥業選擇的同行業可比公司分別爲浙江海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森藥業”)、山東科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源製藥”)、浙江奧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翔藥業”)、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和藥業”)。

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同行業可比公司醫藥中間體業務平均毛利率分別爲46.65%、40.38%、42.41%、45.43%。

需要說明的是,在上述同行可比公司毛利率均值計算中,海森藥業未單獨披露其2022年醫藥中間體毛利率,故使用其2022年1-6月數據代替。同時,奧翔藥業未單獨披露醫藥中間體毛利率,故未納入上述均值。

也就是說,近年來,迪嘉藥業毛利率表現低於同行均值,且波動明顯。

對此,迪嘉藥業解釋稱,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迪嘉藥業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逐年上升,但是低於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產品類型、市場競爭格局、銷售區域等不同所致。

相較於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成熟業務,迪嘉藥業醫藥中間體業務發展時間較短,業務規模較小,市場競爭力仍較弱,其中,主要產品雙咪唑和對溴的毛利率波動較大並階段性爲負。

可見,迪嘉藥業將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低於同行,歸因於業務發展時間短等。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醫藥中間體業務或並非迪嘉藥業的“新晉”業務。

1.3 2017年迪素製藥吸收合併迪嘉製藥,兩年後又被迪嘉藥業吸收合併

據廣州綠網環境保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綠網”)披露的編制日期爲2019年9月的《威海迪素製藥有限公司高端原料藥綠色工藝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高端原料藥項目環評報告”),威海迪素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素製藥”)成立於2005年5月。2017年5月13日,威海迪嘉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嘉製藥”)被吸收合併至迪素製藥。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2019年9月27日,迪嘉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迪嘉藥業前身,以下簡稱“迪嘉有限”)召開股東會,同意其註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值5億元,新增4億元資本,由迪沙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沙集團”)和迪沙藥業集團山東迪沙醫藥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沙營銷”)分別以其持有的迪素製藥77.5%、22.5%的股權出資。上述交易完成後,迪素製藥成爲迪嘉藥業的全資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迪嘉有限與迪素製藥簽訂《吸收合併協議》,約定迪嘉有限吸收合併迪素製藥,迪素製藥擬解散並註銷。2019年12月27日,迪素製藥辦理了註銷的工商變更登記。

綜合來看,迪嘉製藥於2017年5月13日被吸收合併至迪素製藥,而到了2019年12月,迪嘉藥業又將迪素製藥吸收合併。即迪嘉藥業間接完成了對迪嘉製藥的吸收合併。

在被吸收合併前,迪嘉製藥的醫藥中間體業務或處於行業領先地位。

1.4 2015年迪嘉製藥的官網曾披露,其醫藥中間體產品已處於領先地位

據Internet archive回溯迪嘉藥業官網,截至發佈日2015年4月3日,該網站的建設主體爲迪嘉製藥。彼時迪嘉製藥官網展示的產品,包括中間體、獸藥、海洋生物製品等。

同樣據迪嘉藥業官網回溯信息,截至發佈日2016年3月3日,迪嘉製藥在其“企業簡介”中表示,迪嘉製藥科技攻關和技術創新實力突出,在醫藥中間體、獸藥、海洋生物製品等方面處於領先地位。

由此可知,在被吸收合併前,迪嘉製藥宣稱,因突出的技術實力,其在醫藥中間體等方面處於領先地位。

不僅如此,細分到具體產品,彼時迪嘉製藥的產品,或已與迪嘉藥業重合。

1.5 被合併前的迪嘉製藥中間體產品包括對溴甲基異苯丙酸等,與迪嘉藥業相同

據Internet archive回溯迪嘉藥業官網,截至發佈日2016年3月3日,迪嘉製藥的中間體產品,包括對溴甲基異苯丙酸以及雙咪唑。

對比可知,此兩款產品即是上述迪嘉藥業中間體業務中的兩款主要產品。

顯然,早在2015年前後,迪嘉製藥或已擁有醫藥中間體業務,且自稱已處於醫藥中間體等業務的領先地位。此後,迪嘉製藥經由迪素製藥被迪嘉藥業吸收合併。

在此背景下,回到迪嘉藥業的前述問詢回覆內容,迪嘉藥業以醫藥中間體業務發展時間較短、業務規模小,市場競爭力弱等爲由,解釋其醫藥中間體業務毛利率波動且出現負值的情況,或難以令人信服。

二、副總經理兼任控股股東總裁或“隱而未宣”,人員獨立性或存缺失

獨立性要求中,上市公司應保持其人員與控股股東相互獨立。

然而,迪嘉藥業的副總經理常秀娟,自2022年5月辭任控股股東迪沙集團的總裁職務後,仍以迪沙集團總裁的身份出席活動並發表公開意見。值得一提的是,歷史上,常秀娟的任職在迪嘉藥業和迪沙集團之間來回變動。

2.1 副總經理常秀娟履歷顯示,其於2022年5月自控股股東處卸任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常秀娟任迪嘉藥業副總經理職務,任期爲2022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

回顧常秀娟任職履歷,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任迪沙集團對外合作部總監職務;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任迪嘉有限董事長職務;2020年3月至2022年5月,任迪沙集團總裁職務。

即是說,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常秀娟辭任迪沙集團總裁職務並就任迪嘉藥業副總經理。在此之前,常秀娟在迪嘉藥業與迪沙集團之間的任職來回變動。

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後,本應卸任的常秀娟或仍在迪沙集團任職。

2.2 2023年2-6月,常秀娟以迪嘉藥業控股股東總裁“身份”出席活動

據威海市政府主辦的公示平臺於2023年2月2日發佈的內容,2023年2月1日,迪沙集團總裁常秀娟表示,迪沙集團計劃2023年研發並申報上市十餘種藥品,主要涉及用於治療糖尿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方面。

由此可見,2023年初,常秀娟仍以迪沙集團總裁的“身份”發表公開內容。

此外,2023年中旬,常秀娟還代表迪沙集團參加交流座談會。

據威海市科學技術局於2023年6月20日發佈的內容,2023年6月15日,醫療健康產業交流座談會在智慧大廈舉行。會上,迪沙集團總裁常秀娟介紹企業情況。

從上述兩項官方內容來看,至少在2023年2月及2023年6月兩個時點前後,常秀娟仍擔任迪沙集團的總裁職務。而這與迪嘉藥業披露的其於2022年5月卸任迪沙集團的情況,存在衝突。

需要指出的是,常秀娟在迪沙集團的任職或屬高管範疇。

2.3 總裁屬公司法規定的高管範疇,招股書披露董監高兼職信息中或無常秀娟

據福州市發改委於2017年4月28日發佈的“《福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實施細則》政策解讀”,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裁、副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蹊蹺的是,經《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翻閱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迪嘉藥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兼職情況披露中,並無常秀娟的“身影”。並且,招股書表示除已披露的情況外,迪嘉藥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不存在其他對外兼職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高管在控股股東或實控人處擔任高管,或屬違規情形。

2.4 高級管理人員在控股股東處,不得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

據證監會2018年9月30日發佈施行且現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控股股東不得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

反觀迪嘉藥業的副總經理常秀娟,或同時兼任控股股東迪沙集團的高管職務。而招股書披露稱常秀娟已於2022年5月離任迪沙集團總裁職務,且在披露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時未提及常秀娟,是否存在選擇性披露?迪嘉藥業的人員獨立性是否存缺失?

三、核心技術人員以控股股東研究院院長身份現身,研發人員或“來回”貢獻專利

擬上市創業板的企業,須符合創新、創造、創意的特徵,並對其研發能力有着一定的要求。

反觀迪嘉藥業,招股書稱其具備自主研發能力,而其官網卻顯示,截至2022年7月迪嘉藥業或仍依託於控股股東的研發平臺。需要提及的是,迪嘉藥業的兩名核心技術人員,目前或仍系迪沙集團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作者。

3.1 招股書“符合創業板定位情況”顯示,迪嘉藥業立足於自主研發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迪嘉藥業在“符合創業板定位情況”中表示,迪嘉藥業立足自主研發,始終保持產品技術的創新性。

具體來看,迪嘉藥業稱企業立足於自主研發,不斷實施技術創新,多年來始終堅持以市場爲導向,以客戶需求爲目標,緊跟國際、國內先進技術發展趨勢,不斷優化公司的研發資源。陸續推出了多個自主研發、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高的產品。

然而,迪嘉藥業官網披露的信息,或與招股書上述內容存出入。

3.2 截至2022年7月仍稱依託控股股東進行研發,現已將相關表述刪除

據迪嘉藥業官網,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迪嘉藥業在其公司介紹中僅提及了成立時間、隸屬迪沙集團的“身份”以及主要產品等信息。

但在此之前,迪嘉藥業在官網中的“企業介紹”或更爲詳盡。

據Internet archive回溯迪嘉藥業官網,截至發佈日2022年7月27日,迪嘉藥業在“關於迪嘉”中提及其公司搬遷情況以及項目建設情況,並稱迪嘉藥業依託於迪沙集團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博士後工作站等國家級研發平臺。

換言之,截至2022年7月27日,迪嘉藥業仍稱需依託於控股股東的國家級研發平臺,而時至今日卻對此類內容進行了刪減,令人唏噓。

問題並未結束,再來關注二者的專利發明人情況。

3.3 迪嘉藥業與其控股股東專利發明人重疊,研發人員或在兩處“來回”參與發明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信息,專利“一種3-甲基-4-硝基苯甲酸的工程菌及其製備方法”,專利號爲CN202110724281.5,申請日爲2021年6月29日,專利權人爲迪嘉藥業,發明人爲邵先祥、郝憲宵、夏俊剛、叢日剛、門晉明、翟天龍、苗華明。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該專利處於維持狀態。

專利“一種轉氨酶突變體及其應用”,專利號爲CN202310055804.0,申請日爲2023年1月6日,專利權人爲迪嘉藥業,發明人爲叢日剛、蔡明光、鞠傳平、郝憲宵、夏俊剛、孫劍峰、原愷。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該專利處於待實審提案狀態。

也就是說,郝憲宵參與迪嘉藥業的專利發明工作,或系迪嘉藥業的技術研發人員。

反觀迪沙集團。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信息,專利“一種坎地沙坦酯藥物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專利號爲CN202210965449.6,申請日爲2022年8月12日,專利權人爲迪沙集團,發明人爲楊德斌、都書曉、樑君、郝憲宵。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該專利處於維持狀態。

專利“一種坎地沙坦酯中亞硝基類基因毒雜質的檢測方法”,專利號爲CN202310720535.5,申請日爲2023年6月19日,專利權人爲迪沙集團,發明人爲卜曉斐、郝憲宵、宋欣欣。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該專利處於等待實審提案。

由上可以看出,“郝憲宵”名字具有一定特徵,上述迪嘉藥業的專利發明人郝憲宵,與控股股東迪沙集團的專利發明人郝憲宵或爲同一人。

即是說,郝憲宵早在2021年6月29日即爲迪嘉藥業申請專利,到了2022年8月12日,迪沙集團的專利發明人中也出現了郝憲宵的“身影”。蹊蹺的是,2023年1月6日,郝憲宵再次爲迪嘉藥業申請專利,並於2023年6月19日再次“閃現”迪沙集團的專利發明人中。

3.4 核心技術人員苗華明入職迪嘉藥業後,仍作爲控股股東研究院院長現身

除郝憲宵外,迪嘉藥業的核心技術人員或亦與迪沙集團“難捨難分”。

據簽署於2023年11月10日的招股書,苗華明與叢日剛爲迪嘉藥業的核心技術人員。

其中,苗華明於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迪沙集團原料藥第二研究院副院長、院長,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迪素製藥原料藥第二研究院院長,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任迪嘉有限科研中心副主任兼原料藥第二研究院院長,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任迪嘉有限總經理助理兼科研中心主任,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10日,任迪嘉藥業總經理助理兼科研中心主任。

即是說,苗華明原本系迪沙集團的研發人員,後曾任職於迪素製藥。而從2020年1月開始,苗華明進入迪嘉藥業任職,成爲科研中心副主任及研究院院長。

然而,入職迪嘉藥業後,苗華明竟仍出現在迪沙集團中。

據上海市委宣傳部主辦的公示平臺於2020年6月23日發佈內容,2020年6月21日,在臨港區一次活動中,苗華明以威海人才協會產業博士聯誼會副秘書長、迪沙藥業集團原料藥第二研究院院長髮言。

從公司名字來看,上述內容提及的“迪沙藥業集團”,或即爲迪沙集團。

而對照苗華明的履歷來看,招股書稱其在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迪沙集團原料藥第二研究院院長,而上述內容表明,其截至2020年6月23日或仍在迪沙集團擔任該職務。這是否說明,苗華明在入職迪嘉藥業後,並未卸任迪沙集團?

據用戶名爲“國諮科技成果評價”的微博社交平臺用戶,於2021年11月25日發佈的內容,2021年11月24日上午,由山東明弘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和山東藥品食品職業學院共同完成的“基於連續離子交換與耐酸和耐鹼膜技術的食品級鹽酸和食品級氨水”項目,通過了科技成果評價。

本次科技成果評價會由威海市科技服務業行業協會黨委書記孔祥劍主持,由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李惠靜教授擔任專家委員會主任,由威海海洋生物醫藥產業技術研究院吳彥超教授、迪沙集團高級工程師苗華明、威海紫光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李廣生、迪嘉集團高級工程師叢日剛擔任委員。

可以看出,苗華明所任職的迪沙集團,或係指迪嘉藥業的控股股東迪沙集團。即截至2021年11月,苗華明或仍任職於迪沙集團。

問題尚未結束,時至今日,叢日剛與苗華明或仍爲迪沙集團發表論文。

3.5 截至2023年末,兩名核心技術人員系控股股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作者

據公開信息,2022年,迪沙藥業集團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發表了一篇題爲“固相萃取-離子色譜法測定坎地沙坦酯原料藥中疊氮化鈉和四丁基溴化銨的殘留量”的論文,其中,作者爲李晶、劉敏、苗華明、劉麗霞、徐曉蕾。

此外,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迪沙藥業集團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機構主要作者包括楊德斌、郝憲宵、叢日剛、苗華明、孫祥彧、孔淑君、王東武、王冠、龍連清、蘇亮。

結合名字特徵及核心技術人員履歷來看,迪沙藥業集團的論文作者郝憲宵、叢日剛、苗華明,與迪嘉藥業員工郝憲宵、叢日剛、苗華明三人或並非重名。

也就是說,2022年,苗華明爲迪沙集團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發表論文。且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郝憲宵、叢日剛、苗華明3人仍作爲迪沙集團的主要作者開展學術活動。在此背景下,迪嘉藥業將叢日剛、苗華明二人認定爲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迪沙集團曾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3.6 迪沙集團原擁有被認定爲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機構,2021年因研發人員不足認定遭撤銷

前文提及,截至發佈日2022年7月27日,迪嘉藥業官網仍顯示其依託迪沙集團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研發。

而據國家發改委技術司於2013年10月8日發佈的“2013年(第20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公示(已結束)”通知,迪沙集團爲第20批擬認定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一。

並且,據迪沙集團官網公開信息,截至查詢日2024年1月24日,迪沙集團的科研中心的建築物配圖,即能夠看到“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字樣。

令人唏噓的是,上述認定已於2021年被撤銷。

據國家發改委高新技術司於2022年2月23日發佈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2021年(第28批)新認定及全部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的通知”,在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因存在未報送材料、評價不合格、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違反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爲”等情況,有142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資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相應撤銷。

而在被撤銷資格的名單中,迪沙集團“赫然在列”。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主管的信息公示平臺,於2022年2月22日發佈的題爲“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公佈”的內容,2021年,迪沙集團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原因爲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數低於150人。

值得注意的是,迪嘉藥業的輔導工作開始日期系2022年8月15日。

結合迪沙集團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遭撤回的原因,以及郝憲宵、苗華明等研發人員在迪沙集團與迪嘉藥業來回任職等情況,是否說明,迪嘉藥業的研發人員是由迪沙集團的人員“充數”?此舉是否意在爲迪嘉藥業的順利上市“鋪路”?

總的來說,迪嘉藥業曾自稱依託迪沙集團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研發,且郝憲宵作爲專利發明人,在迪嘉藥業與迪沙集團之間“來回”貢獻專利。此外,迪嘉藥業核心技術人員苗華明或仍在迪沙集團任職。結合迪沙集團於2021年因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足150被撤銷認定的情況來看,迪沙集團是否存在向迪嘉藥業“輸送”技術研發團隊的情形?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