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員工“冒領”超億元購房款,支付機構爲何被判擔責60%?| 局外人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發佈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收單機構違規設置結算的案例引發關注。

一地產公司銷售經理僞造公章“冒領”億元銷售款,第三方支付機構被卻被判擔責60%,這是爲何?

2018年1月,某房地產公司的銷售經理邱某僞造公章,以某房地產公司名義向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申請開通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業務,並將POS機結算賬戶設置爲邱某個人賬戶。

房地產公司雖未收到通過POS機支付的購房款,卻向購房人履行了交付房屋義務或者退還購房款,審計後的實際損失爲1.02億元。

對比信息可知,該地產公司爲永耀(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支付公司爲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

事發後,該房地產公司訴請前述支付網絡服務公司賠償因違規開立POS機給某房地產公司造成的損失,並主張該支付公司的母公司應基於人格混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該支付網絡服務公司辯稱邱某以欺詐手段騙取購房人的購房款,房地產公司並非違法行爲的直接受害人,侵權之債不具備轉讓條件,故原告不適格;房地產公司明知且放任邱某以個人賬戶收款,應自行承擔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表示,雖然邱某的非法侵佔行爲是某房地產公司損失的最終原因,但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的違規行爲爲邱某侵佔某房地產公司購房款提供了必要條件,故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的侵權行爲和某房地產公司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關於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範圍,上海金融法院則認爲需要考量雙方過錯情況。

具體來看,相較於房地產公司在過程中對證件資料保管和使用不嚴等錯過,最爲關鍵的問題是特許經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違規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綜合雙方過錯後,法院酌情認定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需對某房地產公司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最終判決,某支付網絡服務公司應向某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0.61億元,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教授調平表示,在該案中,違法事實發生在收款端而非付款端,產生直接損失的是特約商戶而非持卡人,以往的審理思路無法直接適用。該案最終認定收單機構承擔銀行卡交易資金結算責任,填補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糾紛法律適用的規則空白,對促進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

業內人士認爲,一般而言,在判決中,支付的工具屬性會更明顯一些,支付機構擔責“大頭”的情況並不常見。

那麼,60%的賠償責任由何來?

“這是一起支付機構在特約商戶環節審覈不嚴造成的典型案例。”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王蓬博對界面新聞表示,在該案例中,支付公司在特許商務審覈違規關聯個人賬戶是其最大的漏洞,該行爲的確給企業造成比較大的損失,這可能是法院判決支付機構賠償60%的依據。

儘管支付行業競爭激烈,但合規一直是支付行業的生命線。

王蓬博指出,一來,商戶端支付的入網規定一直特別嚴格,此前曾有企業被查出反洗錢和亂放通道等違規情況,後被監管暫停續牌。二來,隨着支付行業的重要性持續提升、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規定即將實施,支付機構應該意識到,靠灰色收入營收的時代早已遠去,無差別的穿透性監管將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