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全罩安全帽看得到眼睛很紅?他拒絕警察酒測有理 法院撤銷18萬罰單

張姓男子前年騎機車到全家便利商店購物,走出店外卻被警員攔查要求接受酒測,他拒絕而挨罰18萬元,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張當時戴全罩式安全帽,且未掀起黑色面鏡,警員無從判斷張「眼睛很紅」,僅主觀臆測張是可疑酒駕之人而攔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撤銷張的罰單,可上訴。

張主張,他2022年11月20日上午6時許,騎機車到超商買東西,因便利商店鄰近住家,他購物完步行回家,但走出超商時卻被汐止警分局警員無故攔停,要求他接受酒測,他認爲警察違法隨機攔查而拒絕酒測,警察開單裁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

張認爲自己沒有肇事,更沒有任何異常舉動,並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得攔停」的情事,認爲警員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抗辯,警員巡邏停等紅燈時,見張騎機車行經路口,迅速轉頭看警車一眼,便靠邊停車走進超商,警員張臉色不對、形跡可疑,又擔心影響店家,而在店外等張出來才攔查,而張身上散發酒氣,且稱前一天曾在家飲酒,警員合理懷疑張酒駕而要求接受酒測,程序及處分並無不法。

攔查張的警員作證時表示,張當時沒有肇事或違規,而是見張眼睛很紅、有點混濁,覺得有可能酒駕,張有戴全罩式安全帽、面鏡是黑色的,雙方距離約3、4公尺;法官問警員,張戴全罩安全帽,且面鏡是黑色,如何看到張的面容?警員則迴應「沒有印象,因爲是學長攔的」,也沒有張「瞄一眼」的證據。

法院認爲,警員密錄器畫面顯示張騎車戴黑色面鏡的全罩安全帽,且當時面鏡未掀起,難以認定警員可以看見張的眼睛、五官和麪容,因此認爲警員稱見張眼睛很紅、混濁,應有誤會。

判決指出,警員是因張騎車通過路口看了警車一眼,就停車進入超商,主觀臆測張是可疑酒駕人士,而不是張已造成危害,或有危險駕駛行爲而攔查,認爲警員臨檢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拒絕酒測有理,判決張勝訴,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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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騎機車到全家便利商店購物,走出店外卻被警員攔查要求接受酒測,他拒絕而挨罰18萬元,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