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敘薪案 人權會:現行法不符人權公約原則

憲法法庭今天就代理教師敘薪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張姓男子認爲代理教師敘薪沒有全國統一標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有違反平等權的問題。記者林澔一/攝影

人權會今天說,教育主管機關未能妥適平衡代理教師的聘用狀況、工作條件與待遇,不利於教育品質的穩定與把關,因此現行法制難謂與國際人權公約工作平等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相符。

曾任2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代理教師,但他的過去年資不被採計敘薪,張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2日進行言詞辯論。張男表示,多數代理教師不敢救濟,不代表沒有違憲。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表示,憲法法庭12日就教師法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等,將具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敘薪辦法,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涉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等疑義,進行言詞辯論。

人權會以鑑定機關身分,由監委葉大華代表出席憲法法庭,提供鑑定意見指出,近年因少子女化、主管機關藉由編制內員額控留,或增置編制外人力等方式,導致代理教師佔全體教師比例逐年攀升,已屬學校間常態化設置的教師編制性質,逸脫原先設置本旨。

鑑定意見說,教育主管機關未能妥適平衡代理教師的聘用狀況、工作條件與待遇,不利於教育品質的穩定與把關,更將造成教育不平等效應,因此現行法制難謂與國際人權公約工作平等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相符。

葉大華表示,監察院民國111年間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後,教育部已加強控管各校的員額控留比例,除統一要求地方政府就代理教師的聘任,應給予完整聘期外,相關法令也隨之修正,使代理教師聘期待遇事項,全國漸趨一致。

葉大華說,這件有關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的爭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教師待遇事項具重大公益性質,宜認屬憲法第108條所定教育制度範疇,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

葉大華指出,現行全國高中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例約爲12%到16%,且受少子化等影響,近年正式教師開缺偏少。去年正式教師開缺激增,是因受相關聘任辦法修正及教育部因監察院調查加強員額編置比例控管的影響。

葉大華說,因教育行政工作沉重,正式教師多不願兼任,導致代理教師爲求聘任,願接受兼任行政職或導師職的工作條件,除有「權小責大」、一年一聘制不利經驗傳承等問題外,其執行業務已與正式教師無異,卻須面臨「待遇不平等」及「工作不穩定」的雙重壓力,不利師資結構穩定性及學生受教權。

葉大華表示,合格代理教師具備與正式教師同等專業背景,本案所涉不同身分教師的差別待遇,需符合手段與目的合理性,不應僅從各級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作因地制宜的思考,也應據「經社文公約」公平評價代理教師的工作價值,及其待遇事項是否爲合理的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