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國中女到摩鐵內摸摸打手槍 補教狼師2度犯案慘了

A男明知甲女系未滿14歲之女子,竟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對甲女爲猥褻行爲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1名A男,是甲女國小時的補習班老師,甲女國小畢業後經常於路上與其巧遇,故二人進而熟識並交換聯絡方式。A男明知甲女系未滿14歲之女子,竟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對甲女爲猥褻行爲2次,甲女父親發現女兒網路之對話訊息有異後報警,法院審理後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猥褻之行爲,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A男爲成年人,其爲補習班老師,因甲女就讀國小時曾在其任職之補習班補習,甲女國小畢業後經常於路上與其巧遇,故二人進而熟識並交換聯絡方式。於112年5月26日16時許,與甲女在汽車旅館房間內,脫去甲女衣物後,撫摸甲女之胸部及陰部,對甲女爲猥褻行爲1次。

2周後又於112年6月9日16時許,2人在汽車旅館房間內,A男脫去甲女衣物後,撫摸甲女之胸部及陰部,以舌頭舔甲女陰部,並由甲女手爲其「打手槍」,對甲女爲猥褻行爲1次。嗣甲女之父於112年6月10日發現甲女於網路之對話訊息有異,經與諮商師討論後通報而查知上情。

法院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其明知甲女前在其所任職之國小補習班補習,知悉甲女案發時未滿14歲,性自主判斷能力尚在發展階段,智識未臻成熟,竟對甲女爲猥褻行爲2次,影響甲女之身心發展,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猥褻之行爲,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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