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網路平臺把持分配、打壓訊息權力

自由主義和對其的不滿(時報出版)

上面談到遭把持之言論支配權的幾個來源,而被奉爲圭臬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理論,只着眼於限制其中第一個來源:政府。該理論認爲,在沒有官方控制下,會有衆聲喧譁的現象,久而久之,好的資訊會在民主審議過程中逐走壞的資訊。歐洲的言論自由觀有類似的看法作基礎,例如哈伯瑪斯在民主主義理論裡把「公領域」看成最重要。一如任何產品市場,觀念並陳的市場,如果品項繁多、去中心化且具競爭性,運行最佳。

這個權威性理論有幾個問題。首先,民主辯論裡的諸多看法,其實並非個個與他者地位相等。科學方法的「知識憲法」系去中心化、沒有預設答案,而且不靠任何權威來源來證實其探究結果。但在此體制裡,知識的積累建立在以經驗爲依據的觀察上,而這樣的觀察又靠用來確立因果關係的理性方法論支持。此體制運行的順利,有賴於大體上恪守經驗主義法則。有人以趣事口吻談到親戚接受某醫療後的效果,有科學專題報告講述了某大規模隨機試驗的結果,兩者受肯定的程度應該不會一樣。有部落客抱着黨派立場斷言某政治人極腐敗,也有深挖細究的記者花了六個月仔細調查該政治人物財務紀錄,兩者在人們心目中的分量,應該也不會一樣。但網路使這些並陳的看法變得似乎同樣可信。

要判定被控犯了刑事罪者有罪,罪行「毫無合理疑點」(美國法律用語),法院總是會盡量降低傳聞性證詞的影響;例如,網路上言之鑿鑿的說法,不足以讓法院視爲容許呈堂的證據。正統新聞業看訊息也有高低優劣之分,要求證實訊息來源並完全揭露信息來源的身分。

如今,這成了嚴重問題,因爲大型網路平臺所據以運作的商業模式,把訊息傳播的又快又廣和聳動人心,看得比對訊息作任何縝密的核查來得重要。腥羶不實的消息在這些數位平臺上傳播之快之廣,有時非任何傳統媒體的報導所能企及。網路經濟──亦即網路越大,對其使用者來說就越有價值──使分配或打壓訊息的權力集中於寥寥兩或三個超大網路平臺手裡。當今的網路未打散權力,反倒使權力被集中把持。

根據作爲自由主義啓蒙運動之基礎的標準人類認知模式,人是理性的:人觀察外在於人自身、以經驗爲依據的實在,針對那些觀察結果推出因果關係,然後得以根據自己所得出的理論對應世界。喬納森.海特等社會心理學家表示,實際上許多人採行大不相同的另一種認知模式。一開始並未對任何以經驗爲依據的實在作不偏不倚的觀察,而是對他們所偏愛的實在有強烈的偏好,利用其可觀的認識技能,去挑選以經驗爲依據的資料並在人稱「動機性推理」的過程裡擬出支持該實在的理論。

網路平臺大肆運用動機性推理,擁有多不勝數關於其用戶之偏好的資料,從而使其得以非常精準鎖定內容,以儘可能擴大用戶與其的互動。沒有人逼用戶表現出如此的行爲;在他們看來那是自願的選擇,但其實暗地裡受到平臺老練的操縱所致。網路平臺未促成讓新且多樣的資訊受到覈查、消化、審議的社交過程,反倒往往強化既有的信念和偏好。它們這麼做並非出於什麼直接的政治動機,而是爲了增加自己的營收,在這過程中削弱了民主審議應有的功能。

在自由主義社會裡言論所應遵守的第二個原則,系政府和公民都要尊重與社會每個成員密切相關的隱私區域一事。在歐洲,隱私已納入許多國家的基本法裡,就整個歐盟來說,則被視爲基本權利。不只政府和大企業該尊重隱私,個人在其對待他人時也應如此。

保護隱私區域一事爲何攸關自由主義運行的順利與否,有數個原因。第一個原因直接來自於自由主義本質本身。如果把自由主義看成管理多樣性的工具,在何謂美好生活上就不會有共識。這不表示個人需要放棄其道德義務,但只意味着在私生活上要履行這些義務,並且不可逼他人接受這些義務。自由主義共和國的公民需要具有寬容之心,亦即要尊重多樣性並且絕不能有要求他人奉行自己所信持之觀念的念頭。該受到看重的,應是人的公共形象──他們對待他人的方式──而非他們最內在信念的本質。(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