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母親養他到死 中風男慘了!因爲你不是親生的

打官司要母親養他到死,但是中風男慘了,因爲他不是親生的,法官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爲中風導致四肢無法行動,語言能力也顯著降低,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並且無謀生能力,他主張因爲母親小萱(戶名)是優先順序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對他自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232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他與阿國並無親子關係存在,而且雙方也前往醫院做鑑定,報告顯示確認彼此間並無血緣關係,因此阿國請求要她按月給付扶養費,實在並無理由,應當予以駁回。

法官認,按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

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兄弟姊妹。4、家屬。5、子婦、女婿。6、夫妻之父母;同系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爲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法官審酌,阿國主張與小萱是直系血親關係,但小萱指出雙方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根據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也予以證實,排除小萱是阿國的親生母親。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小萱給付扶養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