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轉!團購蹄膀「過期近10年」惹議 稽查結果出爐

臺中市議員江和樹(中)28日邀請食安處秘書蔡文哲(左)一同檢查食品,江和樹說,該產品製造日期標示爲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爲2014年3月15日。(潘虹恩攝)

臺中市議員江和樹上週接獲陳情,洪先生與友人網路團購近20袋紅燒蹄膀,因味道酸掉,發現標籤竟標示2013年製造、疑過期近10年;衛生局28日前往該公司稽查發現,該產品爲有效日期標示錯誤而非產品過期,後續將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江和樹28日會同衛生局食品安全處秘書蔡文哲一同檢查洪先生所購買的紅燒蹄膀。江和樹指出,業者FB官網顯示此品項是1包800克、價格350元的商品,與洪先生購買商品吻合,但洪先生拿到的產品製造日期竟爲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爲2014年3月15日,疑似過期近10年,直批「怎麼會有這麼扯的事情?」,希望業者說清楚。

中市府衛生局人員28日前往該公司位於沙鹿營業所進行稽查,發現該產品非過期,主要爲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規裁罰。(臺中市政府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中市府衛生局人員28日前往該公司位於沙鹿營業所進行稽查,發現該「紅燒蹄膀」產品屬年節或客訂品項,業者今年3月間接單後共製作20份,分別於本月16日出貨12份給團購聯絡人、19日出貨8份給員工家屬或親戚,現場已無庫存。

衛生局強調,該產品豬肉原料於今年3月間購入並製作冰存,經查證業者電腦資料確有標籤資料檔案及打印機器屬實,且該標籤中有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需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的新規定,印有豬肉原料原產地爲臺灣,因此該產品非過期,主要爲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陳述後,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強調,經查證業者電腦資料確有標籤資料檔案及打印機器屬實。(臺中市政府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衛生局指出,業者16日出貨前打印產品標籤黏貼,19日左右接到團購聯絡人表示,產品送交友人後,友人反映有效日期錯誤,業者立即向團購聯絡人表示該批產品不收費,亦可接受退貨回收;業者強調,標示有效日期打印錯誤並非過期,作業疏失引起民衆誤會已致歉,會立即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