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有償陪侍!臨沂一KTV被查!

“到KTV消費、找陪唱,

這算不算違法?”

“在娛樂場所提供

或者從事以營利目的的陪侍,

屬於違法行爲!”

6月9日19時許,臨沂公安局經開公安分局轄區一KTV負責人英某某爲提供、從事盈利性陪侍提供條件,被分局芝麻派出所行政處罰

經查,2021年6月4日20時30分,芝麻墩派出所在對娛樂場所聯合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一KTV存在有償陪侍服務現場查獲有償陪侍人員王某、尋某某等八人

其主要負責人英某某對其KTV內存在有償陪侍一事亦供認不諱,被處以一萬五千元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