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送禮 難認定與賄選掛勾

雲林地檢署5日舉行「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揭牌。(周麗蘭攝)

今年農漁會改選剛好在農曆大年初十,期間適逢春假連放6天假,初五上班後時隔5天就是農漁會代表投票日,對於地檢署而言,嚴重壓縮查察賄選的時間,此外,國人習慣過年帶伴手禮走春,也屬習俗之一,檢方秉持着毋枉毋縱的原則,恐怕難度勢必更高。

選舉查賄向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本屆農漁會選舉時間碰巧在大年初十(2月21日),春節送禮既合理也正當,30元價值贈品門檻更顯不合理;再者,雖然查賄早已啓動,然而,過年上門查案除非是罪證確鑿,否則,反而容易招致擾民的困擾。

雲林地檢署認爲,農漁會選舉的投票者會員,是否涉及賄選,當然是要看具體案例,30元價值文宣品只是一個參酌標準重點是會不會影響投票意願而定,伴手禮價值很難一概而論。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金星表示,送禮者收禮者之間的關係,自然會是查察賄選必須要釐清的重點,若不是親屬也非朋友,單純只有會員之間的關係,禮品是否「高額」,很容易就會有一個評斷。

今年農漁會查賄選困難度雖高,但好消息是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下,集體旅遊事件可望比往屆銳減,一來,人人自危、減少羣聚是上策;再者,也因疫情之故,國內旅行大暴發,一房難求,綁樁出遊臨時訂房也就不太容易。

至於以往選舉常常會引起爭議的寺廟捐贈等,則因爲與農漁會選舉關聯性較不大,法界人士認爲,過年期間,點光明燈、安太歲均屬對價行爲,並不算捐獻或贈與,寺廟也與會員不太相關,故較無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