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時評】不能以防詐之名限制取款自由

6月11日,有網友反映,在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吉林銀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轄區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銀行涉事支行以及所屬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均表示,此舉是爲了防範電信詐騙,防止居民被騙。(6月12日央廣網)

當事網友發佈視頻稱,其母親攜帶了銀行卡、身份證等證件,前往長春市吉林銀行取款,被銀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辦理。最終,他們等了很久,派出所審覈後,纔在銀行窗口成功轉賬。12日,該支行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轄區派出所要求,取款2萬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對客戶賬戶覈實後,便可以取款。

該支行所屬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確實需要向銀行說明用途、明細等,銀行會將相關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員覈實後方可辦理。而之所以有如此規定,“主要是爲了防範電信詐騙轉賬以及客戶被騙”。有的客戶表明取款需求後,支行工作人員線上向派出所說明,公安人員線上審覈通過,或派出所工作人員根據客戶需求到支行現場處理。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看似事出有因,但的確值得商榷。從法律層面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同時,梳理相關法規來看,“取款需派出所同意”並沒有適用條款,此舉的合法性令人質疑。

進一步來看,《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儲戶保密”的原則。從這一層面看,銀行理應負起相應責任。而且,公安機關無權干涉用戶在法律邊界內的取款自由。而“取款2萬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有越界之嫌。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註定會給用戶帶來不便。無論是線上審覈,還是派出所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理,均需要一定的時間成本,不便的同時,更有可能給用戶造成損失。況且,本人帶着銀行卡、身份證等證件到銀行,難道還不足以證明其真實身份嗎?至於這些錢的用處,派出所無權干涉,只能善意提醒。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不合理更不合法,派出所不能以防詐之名限制取款自由。這既需要相關銀行和部門及時發聲以正視聽,更需要對此進行糾偏。吉林銀行客服表示:“目前銀行內部未出具上述網友提到的相關取款規定,不過有網點應轄區派出所要求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何取款需按網點實際情況來。”如此甩鍋之態,更須改掉。

作者 楊玉龍

責任編輯 何丹 陳潔

責任校對 李鴻睿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