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迷彩服、持空氣手槍徘徊AIT外!男遭送辦怒「現在是戰時嗎?」

劉男身穿軍服、持空氣手槍,並攜帶其製作的「少康專案負責人識別證」前往美國在臺協會一帶徘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去年10月,北市一名劉姓男子身穿軍服、持空氣手槍,並攜帶其製作的「少康專案負責人識別證」、「國軍教戰總則」前往美國在臺協會一帶徘徊,被依《陸海空軍軍服條例》第74條「冒用軍人服飾」罪嫌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劉男爲非現役軍人,且服裝不足以讓人誤會,諭令無罪。

起訴指出,劉男自認爲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少康專案負責人,並認中華民國與大陸情勢敵對日益嚴峻,有必要告知美國在臺協會,去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5分許,攜帶其製作之「國軍官兵言行準據」、「國軍心理衛生輔導須知」、「國軍教戰總則」、「戰備個人行動準據攜行卡」、「軍法常識卡」、「國軍軍紀安全須知」、「戰時互助實踐要點卡」、「職名章」、「少康專案負責人識別證」,身着軍服並攜帶無殺傷力之空氣手槍,前往在臺協會一帶徘徊。因認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4條第1項之公然冒用軍人服飾罪嫌遭送辦。

劉男於訊據時否認犯行,辯稱被控訴陸海空軍刑法,「請問現在是戰時嗎?」,如果是,也應該由軍事法庭審理。

法官經查,案發時非屬戰時,且劉男役別爲後備除役,亦查無個人兵籍資料等,足認非現役軍人,不具軍人身份,不符合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

再者,劉男雖身着軍服前往在臺協會一帶徘徊,但其所穿着之服裝爲迷彩服,是在桃園市某生存遊戲店購買的,爲一般市面常見而得以任意購買之服飾,與一般國民認知我國國軍所穿着之軍人服飾及帽子有所不同,其穿着是否足使人誤認其爲我國現役國軍人員或將官,亦非無疑,因此諭知劉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