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謠言造成恐慌,誹謗他人……新泰市這兩人被罰
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15日訊5月15日,新泰警方公佈2起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典型案例。
爲有效淨化網絡環境,依法嚴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新泰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泰安市公安局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專項行動工作部署,堅持依法打擊和綜合治理相結合,始終保持對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的高壓嚴打態勢,切實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和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現公佈第四批2起典型案例。
一、徐某編造傳播網絡謠言案
2024年4月,徐某爲謀求流量關注,隨意編造傳播虛假案情,造成社會恐慌,擾亂了網絡社會環境。新泰市公安局依法對徐某作出行政處罰。
二、李某侮辱誹謗他人案
2024年3月,李某因個人糾紛,利用聊天軟件大肆侮辱謾罵他人,捏造當事人不實信息,對他人生活造成干擾,擾亂了網絡社會環境。新泰市公安局依法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
散佈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閃電新聞記者 王迅 泰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