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三十年,他欠錢還要執行我房子?

(本網通訊員:劉晨)2023年11月宋某到法院來申請執行異議,第一句話就是“法官,我們已經離婚三十年了,孩子都三十多了。這咋他現在欠錢還執行我房子呢?”

原來,2022年王某到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對楊某強制執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發現楊某在山東省某村有一套房產,遂對該房產進行查封。在房屋居住了三十多年的宋某對此充滿了不解,遂到長白縣法院申請執行異議。

經查明,案外人宋某與楊某於1993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該房屋歸宋某所有,由宋某及宋某與楊某的女兒楊小某居住。宋某與楊小某實際居住在該房屋長達30年,並長期佔有使用,(山東省農村房屋房地登記是2018年纔開始登記,至今未下發房屋產權證。)其未變更登記非本人原因。村委會證實涉案房屋已登記在申請人楊小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農村“一戶一宅”的相關要求,因此案外人提出的異議申請理由符合相關規定,其理由成立。法院最終裁定:中止查封該房屋的執行行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