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舉報的哥疑似酒駕!烏魯木齊交警:達到醉駕標準

12月10日19時59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天山區交警大隊指揮室接到羣衆報警稱,在鹼泉三街專汽小區有出租車駕駛員疑似酒駕,大隊指揮室立即派警前往。

民警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後,查看了舉報人提供的視頻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確定了駕乘關係,後將出租車駕駛人帶回天山區交警大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爲179mg/100ml。

隨後,民警將出租車駕駛人帶至自治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血樣檢測。經檢驗鑑定,該駕駛人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99mg/100ml,達到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標準。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機動車駕駛人酒(醉)駕,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不僅給駕駛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同時也擾亂交通秩序,給他人和社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烏魯木齊交警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