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警官姊夫蔡其豪請假侍親卻監工家族事業 遭記2小過

懲戒法院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陳玉珍姊夫蔡其豪任職金門縣警局,以「侍親」爲由辦理留職停薪,但內政部認爲他留職停薪期間到烏坵監督妻子陳玉玲家族事業的工程業務,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

蔡其豪從1993年11月6日起在警察機關任公職,其間於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4月30日間擔任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隊長,同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以其父母年邁,且其母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2人生活亟需專人照顧,而以「侍親」爲由,申請留職停薪。

但蔡男留職停薪期間內,在原辦公時間,2019年5月27日偕同其配偶陳玉玲,在金門縣秀中預拌混擬土廠,協助陳玉玲家族所經營海瑞營造公司,與王榮富簽訂工程施作合約,以施作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位於烏坵島之軍方營舍興建工程。

同年6月28日蔡男偕同陳玉玲,協助海瑞營造公司,向戴克忠承租工程用之吊貨車,以使用於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揭營舍興建工程;同年7月1日起,以海瑞營造公司名義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開營舍工程之興建,在同年月11日離開烏坵島。

同年7月15日起,以鄉民身分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開營舍工程之興建,在同年8月1日離開烏坵島;內政部以他所爲,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爲,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爲,蔡男的行爲足以讓民衆有警察機關及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衆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暨其於事發後,在金門縣警察局(督察科)調查時,爲上開不實陳述,判決記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