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中的類炒房

(圖/本報系資料照)

報載民進黨臺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委售高雄國硯豪宅,引發炒房疑慮。蔣萬安迴應此事頗爲「中肯」--說清楚就不用擔心被質疑。質言之,炒房、投資客並不一定違法,也僅是通俗用語,從未經法律明確定義定性其行爲要件。因此,就算陳大方承認是炒房、投資客,本身就不違法。料想陳應該也不在乎被認爲是投資客,真正會讓陳在乎的,不過就是剩下寥寥數日的選舉觀感問題罷了。7天過後,除了陳時中自己,誰還在意他的豪宅售出與否的問題?

陳競總強調陳一直以來都依規定進行財產申報,相關財產資訊公開透明。此種說法本身即是一種偷換概念,就算是投資客,也必須要依規定進行財產申報;而就算不是投資客,也可能不依規定進行財產申報。因此陳總部的說法僅是在「道德卸責」,無法證明陳時中是否曾意圖炒房或正在炒房,因爲是否是炒房,本身就帶有很強烈的個人主觀性,而不存在須經法律認證的客觀性。

只是一般鹹認,所謂炒房投資客,就是房子買來沒有自住過。「恰巧」陳時中的國宴豪宅案就符合上述說法的外觀定義。反而最能讓陳時中扯上「自住」的,是出自於他將國硯宅按《房屋稅條例》申請爲住家用房屋課徵房屋稅。實務上,稅捐機關並不會去稽查是否實際居住,因此讓陳可藉此繳交最低稅率的房屋稅。

而俗稱的炒房投資客不外乎三者。一、短進短出,賺差價:此種投資客好歹會再投資裝修屋內,讓後手省去裝修之苦賺的差價也還能算是監工設計費!二、長期投資,出租收益:此種也需另投入資金進行裝潢整修、購置家電、租客管理、住家維護等,在出售房屋獲利前,賺的算是勞務費。三、擺明我是投資客:房子買來就丟着,什麼都不添購,最好是保持毛胚狀態,對外都宣稱未來自住因此不賣,實則是待價而沽,多年後等待好時機出售,這也是我國房屋過往持有成本過低產生的弊病。

陳時中較符合哪一種?民衆應不難做出「心證」。至於拿陳的入手價與出售價相距、十年沒賣來證明不是炒房的說法,套句陳曾說的:大可不必!一則實價登錄資料真僞性早讓民衆質疑多時,次則價差少、十年才賣也很可能是礙於購得前幾年高雄豪宅市場急凍,如今又看壞房市急脫手的「炒房未遂」。陳競總的各種解釋,並不能證明陳沒有過炒房的動機與實際行動。

總之,關於陳時中是否炒房,最好的理解方式應當是借用陳在防疫指揮官任內,自創經典的「類降級」、「類普篩」等「類系列」詞彙的新意。或許陳時中自認沒有炒房當投資客,但難保民衆的心中已做出陳時中是「類炒房」、「類投資客」的肯定論。(作者爲自由撰稿者)